漯河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2020-07-30 17:37:12来源:漯河市热人民政府阅读量:119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要求,为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打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省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市2014年5个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结合实际,从2015年开始,在全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要完成总面积50%以上,力争2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各县区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2015年分别选择一半以上的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严禁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尊重历史。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民主协商。确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县乡负责。确权工作要本着“强村好村先搞、弱村散村暂缓、最后重点突破”的精神,坚持市统筹安排,县(区)、乡镇具体负责,村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专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确权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六)鼓励创新。要按照中央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又科学简便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也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确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督查工作落实、核查总结验收等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协调和督查,严格依照政策,有序有效推进确权工作开展,及时研究解决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掌握规则,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政治准备和技术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