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20-07-30 11:37:43来源:抚顺农村农业局阅读量:124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既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保护,又与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因此,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各级政府要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机构,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指导性文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启动实施改革。全市各地利用2年左右时间同步开展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村镇用2-3年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再由点及面逐年展开,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目标与步骤
(一)清产核资
1.工作范围:全市所有乡、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工作期限: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首批36个试点村要在2017年11月15日前启动清产核资,全市其他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2018年1月15日前启动清产核资,确保我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3.工作目标: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工作步骤:清产核资工作应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步骤:
⑴组建工作机构。各村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会计(经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⑵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上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⑶清理核实资产。按规定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并逐一登记。
⑷开展权属界定。确认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⑸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应进行重估;账外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也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批准。
⑹公开公示结果。整理清查结果,并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提请审议。清理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审议无异议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有疑义的要再核查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清产核资结果整理,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清产核资结果决议,与会人员要签字确认。
⑺审核上报备案。汇总清产核资结果,逐级上报。
⑻调整账务。对账实不符的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账务处理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财会人员(或乡镇代理办财会人员)进行账目调整。
⑼归档整理造册。村集体要按类别建立各类集体资产台账,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二)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1.工作范围:各地首先在有经营性收入并且基本具备改革条件的村中,选择10-20%左右的村进行试点,并逐年扩大地域范围,增加试点数量,直至全面展开。
2.工作期限: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其中各地首批改革试点应在2-3年内完成改革任务。
3.工作目标: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4.工作步骤:
(1)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一是建立成员界定工作小组。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成员界定工作小组。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由成员界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三是人员摸底调查。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
四是制定认定办法。成员界定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办法。
五是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村界定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作终榜公布,成员确认名单由全体成员签字。
六是建立成员档案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2)资产量化。资产量化主要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具体参与量化的集体资产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3)股份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城镇化进程较快、已实现“村改居”并无遗留问题的村应明确不设置集体股,其日常公共事业支出,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和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来解决,其具体比例或数额由改制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个人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按成员平均分配。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等,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4)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提倡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要严格控制成员个人持股的比例,防止少数人控股。
(5)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都要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向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申领组织登记证书(进行相关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并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账目,独立核算。
(6)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并结合集体当年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收益分配。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7)归档备案。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要将与改革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改革的方案、清产核资的结果、成员界定的方法、股份设置情况及每户成员持股明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资料提交乡镇农经部门进行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部署下,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研究改革工作,确定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宣传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清产核资培训,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等重点工作。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农业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质量和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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