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2020-07-28 11:45:30来源:綦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68
2018年8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綦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 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牵头起草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综合性文件、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等;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做好目标任务分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目标考核工作;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
区发改、农业、国土房管、林业、水务、财政、金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街(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引导、督促农村产权流转进场交易,协助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易服务机构及交易范围
第五条 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全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发布;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监管设施、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负责交易现场管理;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诚信体系;探索推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依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场所搭建的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及抵押登记、采集抵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并做好市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所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受理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业务受理、政策咨询等服务。
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权益维护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各街(镇)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街(镇)窗口),确定专人办理日常业务。
各街(镇)每个村确定1名村干部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组建村级服务点。主要负责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为上级平台收集传递交易信息、核实项目、调解纠纷等基础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交易平台可流转交易品种:
(一)承包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地”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权;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九)农业初始水权;
(十)农业企业产权;
(十一)农村产权抵押物处置;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十三)其他。
以上流转交易项目的流转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下列交易品种原则上应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一)评估价格1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二)农村产权抵押物;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未发包的“四荒地”使用权;
(五)耕地达到50亩、林地达到50亩、养殖水面达到10亩及以上的农用地规模化流转;
(六)街(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七)其他依法应进场公开交易的。
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合法产权进入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原则上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权利人可就近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九条 申请转出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书;
(五)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再次流转交易的,应提供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涉及不同交易品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资本作为受让方的,需提供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等相关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涉及不同交易品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转出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转出方向街(镇)窗口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资料,街(镇)窗口对所提交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由街(镇)窗口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区交易平台或申请人自行提交到区交易平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核实。区交易平台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就申请人权利主体资格、权属及项目核实等情况函询标的物所在街(镇),街(镇)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区交易平台。
(三)审查。区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的权属、限制信息等进行审查核实,各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核实情况复函区交易平台。
审查核实通过的,由区交易平台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信息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查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街(镇)窗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交区交易平台。
(二)审查。区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审查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区交易平台根据转出方确认的交易方式(竞价或协议),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由区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商,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和具体合同条款等协商一致。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征询转出方意见可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竞价。各交易方就流转形式、期限、用途、利用方式等交易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区交易平台依法组织交易并当场确认交易结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产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区交易平台组织双方签订规范合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方式;
(四)出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付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区交易平台向转出方和受让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公告。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载明如下事项: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情况、流转方式、交易方式、签约日期、成交金额、转出期限、备注等内容。
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盖章有效,手写、涂改无效。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进场的,坚持“应进必进”制度,严禁私下交易。本办法实施后,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可持鉴证书等资料到相关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通过区交易平台交易鉴证的项目,可优先享受支农惠农政策、农业配套项目等政府项目扶持投入、农业融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方项目业主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抵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企业,项目业主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可优先享受全区鼓励投资类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的项目,可以优先申报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制订和修改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优先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的项目,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交易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按政策可免收服务费的予以免收。
交易涉及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权利人意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不得组织流转交易: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有关部门认定受让方不具备资金条件、从业资格或经营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四)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转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调处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区农业、国土房管、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镇),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区交易平台应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等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强买强卖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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