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溪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文
2020-07-27 13:48:02来源:巫溪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8
2019年11月11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巫溪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巫溪府办发〔2019〕109号),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5号)等精神,按照全市整建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聚焦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试点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范围为全县所有村(涉农社区)。
三、主要任务
以《意见》明确的改革任务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抓好以下试点工作。
(一)按期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范围、权属确认、价值评估、账目调处等要求,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并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本轮清产核资结束后,以后每年末对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清查结果逐级审核上报。
(二)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渝农发〔2018〕325号)文件精神,对《巫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巫溪农委发〔2018〕119号)再次进行修订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台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市县指导意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流程,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监督,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要注重保护外嫁女、入赘婿、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制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的具体办法。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股权设置上,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但原则上应设置集体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章程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设置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章程中明确集体股收益的使用和监管制度。在股权管理上,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结合上级要求,研究制定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指导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治理机制,防止少数人操控。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公示、鉴证等制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实行年度分红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县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的条件和程序,探索集体资产抵押贷款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及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研究制订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衔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一步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9〕85号)、《中共巫溪县委办公室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18〕36号)等文件,实施好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其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持续健康运行。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蹄疾步稳推进农村“三变”改革,2019年新增红池坝镇茶山村、城厢镇酒泉村、凤凰镇石龙村开展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村推广改革经验。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通过入股或参股等形式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盘活集体资源资产。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接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生活等经营性服务。支持通过托管服务等形式整合利用好组级集体资源资产。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三社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公开规范运行。
(七)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水平,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等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强化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对财务混乱的村集体,及时组织力量整顿。
四、进度安排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快速高质推进,确保全县2020年9月底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一)准备阶段(2019年9月至10月)。对照试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于9月下旬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根据市上批复的试点方案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召开工作部署会、业务培训会、宣传动员会,抓好试点方案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试点遇到的难题,寻找破解办法。坚持典型引领,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经验的示范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长效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试点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评估验收(2020年7月至8月)。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清产核资明细表、成员名册、股东名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各乡镇(街道)组织各村(涉农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自查自评和评估验收;县上对照试点任务和上级验收要求,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开展自查自评,迎接市级评估验收。
(四)总结完善(2020年9月至10月)。对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乡镇(街道)于2020年9月30日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县政府,抄送县农业农村委;县政府于2020年10月2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台政策文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县委改革办、县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要统筹指导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调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责任人,按时限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要建立“县级领导牵头、乡镇组织实施、村(涉农社区)具体操作、职能部门搞好服务”的责任机制。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改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改革重点任务的督查督办;县委组织部要进一步强化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县考评办要做好改革过程中的考核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县司法局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支持等;县财政局要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经费,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县农业农村委要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要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核实成员户籍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源性资产权属登记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要协助做好相关注册登记工作,免除改制后新型集体组织有关费用;县税务局要根据相关法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改革,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县档案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改革试点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培训宣讲。县农业农村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形式层层开展培训,实行县培训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培训到村,加快构建一支掌握理论、熟悉政策、擅长操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及时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宣传力度,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贯彻到农村基层,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提升改革试点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努力营造全县上下齐心协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改革试点氛围。
(四)强化改革研判。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周信息、月报告、季调度、半年督查、年底总结评估制度,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置。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经论证符合改革方向、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及时推广。各村每周要向乡镇(街道)报送相关改革进展信息;乡镇(街道)每月末书面向县农业农村委报送试点工作小结,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委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编发农村产权改革信息;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每半年要对乡镇(街道)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一次定期督查;改革试点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委要及时总结工作,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五)强化跟踪问效。要强化责任考核,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级部门与所帮扶的乡镇实行捆绑考核,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效作为村(涉农社区)“两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村(涉农社区)干部报酬挂钩。要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查,重点就组织领导、推进措施、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进展较慢、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实行蹲点督导。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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