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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土地有哪些处置办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政策介绍

2023-06-08 11:07:3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286

批而未征,指的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已经获得政府批准,但尚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批而未供土地有哪些处置办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政策介绍如下:

一、批而未供土地有哪些处置办法?

1、一是申请撤销批文

对确实不需要的用地,或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的规定,向省政府申请将用地批文整体或部分地块作撤销处理,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二是加快规划调整

因城乡规划调整、政府发展思路变化等无法供地的,应及时调整规划,加快供地。

3、三是督促预申请业主办理供地

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应督促原业主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否则取消该项目用地,将土地调整给其它急需的建设项目使用。

5、四是补办供地手续

对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已供、已建,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应简化供地手续,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业主,办理供地手续。

6、五是补录数据

对项目已供地,但未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或备案不成功的,造成系统认定为批而未供的,要及时补录相应供地信息,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政策

(1)对于批而不征土地。参照征收土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实施征地的,按国务院28号文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需履行征地前的告知程序和实施征地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地方政府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实施征地的,与作出实施征收决定的法理地位相当,也应当参照履行相关程序,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

(2)对于批而未征土地。用地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按国务院28号文的规定相应批准内容自动失效。但从规范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应将有关信息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满足后续管理要求,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3)对于征而未供土地。因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不需要再履行公告或告知程序,但涉及批准文件中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的批准内容调整,应报原批准机关即省政府批准。征而未供处置土地按国有土地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护、使用。

以上就是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政策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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