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建房审批机构有哪些?附详细建房办理流程
2020-07-16 16:46:3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611
在过去,因政务办理流程繁琐、对办理机构不了解等情况,让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农村建房的屎尿屁流程都是一问三不知,办理过程也总是要历尽千辛万苦,为此国家也在尽量简化政务流程,那浙江农村建房审批机构有哪些?附详细建房办理流程供大家参考。
一、浙江农村建房审批机构
1、涉及办事事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2、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3、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二、浙江省农村建房办理流程
1、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2、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4、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6、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就是浙江省农村农村建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