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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3-04-10 11:13:05来源:南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26

2023年3月16日,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办〔2023〕5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南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南乐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政办〔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乐办事处筹备组、开元办事处筹备组,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6日

南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五)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全部进场交易,尊重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流转交易意愿,自愿入场交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南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县级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机构,由南乐县农交土地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依托乡(镇)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及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形成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的“八统一”交易模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负责本级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条件成熟后,可在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第七条各乡镇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和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服务点的工作指导。由各乡镇安排专人负责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到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八条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各行政村明确1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上报。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不包括林地、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统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细则由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竞价、拍卖、挂牌、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方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一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决议;

(五)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者直接发布交易公告。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的期限,首次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直接发布交易公告的,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通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让方或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统一调度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达成交易意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在规定期限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完成资金结算后,相关流转资料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底价和起始价,可以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底价和起始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和起始价,可以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为体现农村产权交易的公益性,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纪检监察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交易行为实行监管问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未按本规范规定,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议程序、备案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集体资产权能的;

(四)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集体资产权能内容,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审计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或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的;

(六)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计划和各项交易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二)督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实行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模式,参与重要的交易合同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开发利用;

(三)落实村社务公开制度。及时督促村级组织按要求逐笔逐项公开村集体资产交易内容,其中涉及社员利益的突发性事件或重要事项应当做到随时公开,切实维护全体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督促纠正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相关人员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备案审批机构,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玩忽职守,损害农村集体或者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本办法行业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三条若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动,参照国家最新法律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乐县农交土地管理有限公司收费标准(试行)

附 件

南乐县农交土地管理有限公司收费标准(试行)

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面向受让方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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