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收取标准是什么?
2020-07-03 15:21:1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2515
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一般为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土地期满续费、更改土地使用类型三种,那私房补缴土地出让金什么意思?收取标准是什么?
一、私房补缴土地出让金什么意思
私房补缴土地出让金针对的是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行为。一般只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70年产权到期的房子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是后两种,也就是所谓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这两种住宅在最初可能就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办理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则上,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卖方负担。实际交易中,可以协商。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注意: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2、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出让金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盘活土地资源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