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分别指什么?
2020-06-24 17:26:2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123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的,那么在这个操作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分别指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1、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大致包含以下10种情形:
一是买卖(或出售、有偿让与),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二是交换(互换),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是赠与,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四是出资,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公司,并以其货币估值(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行为;
五是司法处置,指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法律文书或进行司法拍卖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六是资产处置,指因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七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指公司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合并、分立或改制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八是因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九是因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十是抵押权实现时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受偿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也应视为转让,纳入统一监管。
2、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抵押人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此外,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