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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有哪些规定?

2020-06-23 16:57:5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182

为了激活农村活力,增加流动性,也为了增加农民的收入和保障,即将予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做了明确规定。那么具体来讲,《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有哪些规定?

一、宅基地《民法典》规定

在《民法典》第十三章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1、明确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明确了使用权人的权利及须遵守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明确了宅基地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承包地《民法典》规定

在《民法典》第十一章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1、明确了承包方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明确了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3、明确了承包地的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4、明确了承包地的征收、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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