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附全文
2022-12-21 15:13:38来源:绛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79
2022年9月6日,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绛政办发〔2022〕23号),明确了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的行为规范、监管和争议处理。如有绛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绛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绛政办发〔202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优化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民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行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项鉴证,履行相关职责。
在乡镇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七条 成立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县农业、发改、国土、住建、水务、林业、财政、教育、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交易;协助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发改、国土、住建、水务、林业、财政、教育、工信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在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理管理窗口申请产权交易;面向全县的需求类受让方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严格审查、规范有序、高效服务、公平公正”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易申请。转让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管理口提出产权交易申请,并接受初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转让申请书;
2、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3、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5、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文书;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产权类别,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产权交易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现状情况及权属情况等合法性进行初审确定。初审确认通过后,依据产权性质提请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教育、工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资格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四)审查受让方资格。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身份证明;
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产权交易。
(六)签订交易合同并鉴证。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并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七)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10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涉及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凭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林业、教育、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比例由农户家庭和农村集体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绛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若转让方和受让方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首先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转让方、受让方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绛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