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不注意这几点会吃大亏!
2020-06-17 15:53: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0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农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给他人或将承包经营权与他人进行互换的行为。那么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不能改变用地性质
我国实行严格的农业用地保护政策,未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任何人不得改变农用地的使用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涉及土地经营权人的变化,不得以此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性质。
土地流转合同无论是否提及土地利用性质,在未经发包人同意且为经依法审批,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地性质,否则承包人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且相关管理部门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2、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流转是对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该处分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实现方式,因此是否流转应由土地承包人独立自愿做出决定,任何人包括各级政府和村民组织或村民小组均不得强迫承包人流转土地。
3、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既可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也可以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不过,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流转最好到政府备案
土地流转不但是土地承包人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也是政府土地部门的一项土地管理任务,同时也关系到能否及时掌握农村围观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变化。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既能有效保障承包人和受让人权益,也利于政府部门对农村土地经济进行有限的监控和调整。
5、流转期限不的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承包人的承包期限届满意味着农村土地要进行承包权新一轮的分配,流转期限长于剩余承包期限则导致原承包人与受让人就目标土地存在权利争议,导致出现流转纠纷。
6、土地流转纠纷的处理
一般来讲,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需要注意,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