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免征项目有哪些?
2020-06-10 12:18:3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371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那么根据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首先,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这个角度来讲,下面这些项目都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4、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下列境外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各地区也会根据地方实际,增加一些免征增值税项目,详细情况建议大家可以去地方税务部门做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