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暂行)》(2021)全文!
2022-10-17 17:07:15来源:福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11
2021年10月13日,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福委办字〔2021〕97号),并附件《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如有福泉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福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即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泉市分中心)、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各村(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点共同组成(以下统称交易平台)。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依据相应规则公开交易农村产权项目的活动。
第五条 各交易主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六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家庭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本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权清晰、无争议的进入福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品种: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具体行政规定的,按行业主管单位(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九条 转让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向标的物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内容包括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交易方式、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和交纳比例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等。交易申请书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进行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转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
转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等;
转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按拟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资料(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成员享有村集体份额以及村集体资产产生收益分配等文件)。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 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集体(组织)按规定形成的同意流转的决议;如为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流转的决议。
2. 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产权所有拥有者经营合同;
②原产权所有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承包方经营权合同;
②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材料。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的书面印证材料。
(五)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法律文书。
(七)农村集体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交易标的物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书面证明。
(八)福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依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林业、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权属确认。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申请。转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后报各分属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推送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转让方。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福泉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流转交易信息。
流转交易信息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是否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和交纳比例、展示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流转交易信息的公示期限。涉及个人产权流转首次信息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的首次信息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均以发布首次信息公示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六条 自信息公示发布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申请发布延期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示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示内容的,应当由权属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由福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布,并重新计算时间。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示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依法按照相关决策程序集体决议予以确定底价。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 信息公示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了解转让标的物现状。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福泉市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可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福泉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打印)。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福泉市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书。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受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受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联合体的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牵头人一方提交上述材料)。
(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受理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四条 根据转让方要求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抵押、承包、出让、拍卖、招商等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具体流转交易方式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示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示的交易方式为交易提供服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主管单位(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确认书》并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30日内,按照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确需备案的应当送相关单位(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
(四)交易价格、股份分红、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转让信息公示及交易结果一致。交易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是否收取及收取标准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并在流转交易信息公示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由转让人自行委托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交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原缴纳账户无息退还。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发布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经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拨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据交易成交结果在30日内签订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完成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见证书》。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凭《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见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相关单位(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也可向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融资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福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见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中止期限由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活动中止期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转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得出最终处理结果后,及时恢复或者终止交易。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福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九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转让方自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转让方的书面授权或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估值,10万元以内且容易估价的,可根据需要组织有经验的村民进行估价或由评估机构进行估价;10万元以上的,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个人的产权流转交易是否需要评估,由转让方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物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准确等一切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福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