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20)全文!
2022-10-09 14:16:36来源:盐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53
2020年12月9日,盐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盐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盐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盐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盐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度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盐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沧政办字〔2019〕77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二)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盘活农村资产。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指经县政府批准,为本县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档案管理等综合性服务,同时引入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项目招投标、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专业化服务。并做好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省、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本集体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等服务,并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的建设管理工作,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政府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包括:
(一)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预留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九)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水权。
(十)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金额50000元以上的,必须进场交易,50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自行掌握,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十一)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金额10000元以上的。
(十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
(十三)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釆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十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在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述文件发生调整或变化,本条则适用新出台的文件自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除外)。
(二)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三)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四)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七)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水权。
(八)其他适宜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网络竞价、招标、竞包等竞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交易方式由出让方根据交易品种特点和标的金额大小自主选择。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需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村级“四议两公开”决策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交易项目成交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九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进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县纪委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第二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手续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分管副职组成。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确保“应进必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