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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和公办学校土地能否抵押贷款?需满足什么条件?

2020-05-28 17:53:4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020

在实践当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大量民营私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他们的用地往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那么民办和公办学校土地能否抵押贷款?需满足什么条件?

民营或公办学校均属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主要区别在于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同,民营学校的资产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公办学校的资产具有国有资产的性质。

而,民营和公办学校土地能否用来抵押,还要看土地性质。

1、政府划拨土地

民营或公办学校的土地在权属清晰,没有产权争议的大前提下,要注意区分土地的性质对能否设定抵押的影响。假设民营或公办学校土地的来源均是政府划拨地,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划拨土地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需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但在实现抵押权时,要注意抵押权人仅就拍卖的土地价款在扣除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政府出让土地

假设民营或公办学校的土地的来源是政府出让地,就需要考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途有无特别限制。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民营或公办学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一般为科教用地,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各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看法不一。

主要有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抵押,依据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都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围只能限定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占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学校、医院只能利用这些土地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而不能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也就是说,民营或公办学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途如果为科教用地,各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做法尚不统一。

总的来讲,公办学校的土地允许抵押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满足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2、满足抵押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

民营学校虽然主体性质不属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实践中仍需参照上述法律规定。

温馨提示,即使公办或民营学校顺利办下了土地抵押登记,但如果银行借款发生无法收回的风险,银行要实现抵押权仍然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学校具有的公益性教育事业性质,各地法院对于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结论不一,银行的抵押合同仍有被法院判决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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