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2-09-28 11:53:23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55
2022年9月23日,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砚政办发〔2022〕133号),附件《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如有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全文:
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交易不得影响农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五)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产权依法出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产品: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及林产品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六)水域滩涂使用权;
(七)农业机械设备所有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九)农产品远期合约权;
(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十一)农科类知识产权;
(十二)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科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
(十三)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和组织交易等职责。
第七条 砚山县政务服务局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综合管理和运行指导机构,负责牵头搭建和管理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和人员配备,搭建有形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林业草原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属于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和指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督促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同时,对乡镇收集和报送的交易信息负责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州级制定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县级或各乡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林业草原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出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证明;
(五)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流转合同、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和规范
第十六条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出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农户生产、生活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收取任何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水务局、林业草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流转须本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或撤回出让申请,或选择再次定价后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出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