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2-09-21 11:47:44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09
2022年9月19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0月19日。如有三亚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三亚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全文:
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三亚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般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依法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质(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农村集体资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乡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涉农业务原则上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和项目必须入场公开流转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村民拥有的产权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流转。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是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推动设立的专门的大型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具有产权流转、招商引资、投融资服务、资产处置等多种功能。
第七条 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设市、区两级服务平台,市级服务平台设在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区级服务平台由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在各区(育才生态区)设立区级服务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市、区两级服务平台按照“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结算和统一交易监管”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构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八条 市级服务平台,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流转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流转交易鉴证;提供农村产权流转政策相关咨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质(抵)押融资及登记等配套服务工作;对各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并为各区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提供指导。
区级服务平台,主要职责为收集农村产权流转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咨询辅导;接件初核;指导辖区内行政村收集闲置资源资产和村民流转意向等信息;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宣传和解释农村产权流转政策。
第九条 三亚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作为全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依托三亚市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流转品种和流转方式
第十条 凡属《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业务目录》(详见附件)范围内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目录范围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调整。市有关部门应督促本行业各类涉农政策支持项目、农业产业项目等进入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鼓励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农村产权流转方式可依法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一条 入场流转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流转双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流转活动中的转出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或区级服务平台咨询流转事宜和申请进行流转,提交对应的申请材料。
转出方与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对转出方和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出方或受让方进行登记。
(一)转出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出申请书;
2.转出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3.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5.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同意产权转让文件;
6.根据法律法规,转让产权行为需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7.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8.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意向受让方声明与保证书;
4.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表;
5.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6.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法律文书;
7.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转出和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产权流转双方向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审核。海南(三亚)农交中心会同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按程序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海南(三亚)农交中心终止流程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流转申请人及产权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
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对收集到的流转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流转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流转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转出方与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交易。海南(三亚)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流转信息确定流转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可组织交易。
在流转信息发布期满后,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可直接组织双方协商相关事宜,流转双方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若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按转出申请书内要求采取竞价、拍卖、招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入场流转交易须缴纳保证金至海南(三亚)农交中心专门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的缴纳、管理由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制定具体规定。
若首次流转信息发布期满后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及时告知转出方,转出方可以书面申请继续发布流转交易信息或终止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成交意向确认书》,双方正式签约成交。
转出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意向并签订《成交意向确认书》后,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发布成交公示,若无异议,流转双方应当在30日内签订全市统一规范的格式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海南(三亚)农交中心组织流转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价款结算
(一)流转双方按相关收费标准向海南(三亚)农交中心缴纳流转交易服务费;
(二)对于未能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的无息退回;
(三)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在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或因非受让方责任导致的流转终止)之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受让方的保证金,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流转终止的,由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保证金管理规定告知流转受让方。
(四)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向转出方划拨价款。
第二十条 交易鉴证。价款结算完毕后,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流转双方各出具一份《流转交易鉴证书》,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扫描原件留底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流转程序进行的流转交易行为,其交易鉴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农村产权流转双方向流转标的所在地区级服务平台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查验。区级服务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对审核通过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进行审定;对审核未通过的,区级服务平台应将原因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做回退处理;
(三)审定制证。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级服务平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农村产权流转双方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对审定未通过的,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将原因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做回退处理;
第五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已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流转底价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农村产权流转标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价格,转出方可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 ,也可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在流转合同签订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南(三亚)农交中心确认后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者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正当理由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原因消除后,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及时恢复交易,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中止期限由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南(三亚)农交中心确认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出方或者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海南(三亚)农交中心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由其根据流转交易服务成本及市场需求自行制订标准。
第二十七条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体现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公益性取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三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在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实现流转的,不收取作为转出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流转交易服务费,只收取作为受让方的流转交易服务费用。其他流转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流转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条 在海南(三亚)农交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南(三亚)农交中心或者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流转交易双方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流转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三十三条 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推动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进入海南(三亚)农交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的,影响流转交易双方进行公平流转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