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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7种情况不能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2020-05-24 17:15:1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60

现在,各省市都在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超面积宅基地怎么确权?

一、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不予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

(1)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3)本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或已取得政府安置的农村公寓住宅,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或旧房应拆除而没有拆除的;

(4)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6)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条件的。

可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

(1)符合发证要求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后无异议的;

(3)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进行土地登记;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规定条件的。

二、超面积宅基地怎么确权?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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