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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主体必须是户主吗?家庭里的其他人怎么处理?

2020-05-15 16:56:4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880

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上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工作,深受当地农民欢迎。那么土地确权主体必须是户主吗?家庭里的其他人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的,签字时,必须是户主本人。拒绝委托他人。外出务工的户主一定要利用假日期间回家签字,签字时,请各户主自行再次核对材料内容。不识字、不懂签字的户主请叫一名识字的本户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同行。以前有签过字的,部分材料因修改、且资料不齐等原因,已作废,一律以当前的材料为准。

家庭里的其他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共有人”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上。“共有人”登记之后,可长期享受土地权益。此外,若户主去世,确权证上的共有人可以继续享受土地权益或者从共有人中推选出一位户主。但倘若共有人一栏为空,土地就将作为空闲土地被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而且如果遇到征地拆迁的话,“共有人”还与征地拆迁补偿的数额息息相关。所以土地共有人这栏一定要认真仔细、考虑周全再填!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呢?

1、新生儿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新生儿无法新分到土地,但是家庭原有的土地确权之后,新生儿是可以一起作为共有人登记在证书上的。

2、外嫁女

不管是出嫁女的娘家或者婆家哪一方有承包地,也不管出嫁女此前是否已取得某一方的承包地,都可以在确权时作为共有人,但必须选择一方,只登记一处,不能重复登记。

3、户口转到外地学校的学生

按照政策规定,只要外出学生仍然依赖于农村家庭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就认定为原家庭人口,有资格在确权时登记为共有人,但需要在备注栏说明具体情况。

4、进城工作子女

农村子女大中专毕业后在城市工作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稳定工作,比如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这样他们就已经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确权时不能作为共有人登记;另一种是自谋职业或者在小企业打工,这种情况下政策规定,由于承包地的功能在于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5、复员回农村的军人

从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或者义务兵,复员后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但须备注说明情况。

另外,土地确权后户主名字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满足下面4个条件:

1、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口;

3、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的;

4、原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内部推举意见一致,不存在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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