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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

2020-05-15 16:49:5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3379

在农村土地确权中,自留地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不少地方也因为自留地的确权问题而产生了纠纷。那么农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能确权办理土地证吗?

一、农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

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二、农村自留地能确权办理土地证吗?

根据我做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农村自留地也是需要纳入确权范围之内的。

通常是这样操作的:

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

因此,自留地是可以确权办证的。

另外,在自留地的使用上,自留地与承包地在性质上并无大的差异,且同为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当下自留地是不能随便建造非农业设施建筑的,其基本上属于农用地范畴。如果要建房,同样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审批,取得合法证件,完善相关手续。

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宅基地、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方面,目前自留地无法像承包地那样流转,被征收人在与他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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