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土地政策,确权的标准在这里
2020-04-27 14:34:1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012
我们都知道春雨贵如油这句话,而今下贵如油的不仅是春雨,房价跟土地的价格跟春雨可匹敌甚至胜过春雨,农村土地的政策都显得尤为重要,不管在土地确权上还是遇到相应问题时我们都需掌握了解相关情况,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关于重庆农村土地政策中的土地确权,重庆的小伙伴可要瞧仔细了。
一、重庆土地确权政策的总则
1、重庆土地确权的总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将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将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跟承包地块、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明等都记录落实在册,做到证、账、簿、地是相互符合的,完善和规范好土地承包档案之后统一管理,逐步健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建立农村的土地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2、重庆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2)实事求是
以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3)尊重民意
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积极性,重大事项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4)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者收回农民承包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进行重庆土地确权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但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于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1、关于土地权属争议
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该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确权颁证。一时难以界定确权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
2、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
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跟地类确认、农户承包地确认有误差的,分别由国土房管、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重新核实确认。
3、关于二轮土地承包遗留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跟完善。“四至”界限未明确的,一定要明确。
4、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经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当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5、关于农户自行开垦土地
对于一部分的农户超过了原本承包地类的界线,私自进行开垦的土地一级包含权属争议的土地,将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四荒地”,已经被国家的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纳入耕地的范围,可以按照实际的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登记。
6、关于其他问题
在土地承包期内,村、组(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的承包地,可以采取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成员认同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对纳入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前提上进行确认登记。经依法确认被退耕还林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确权颁证范围。
看完想必大家也知道该怎么确权,如在确权中出现的矛盾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这些政策详细完善,大家都可以完全按照上述的条例对土地进行相应的确权。今天关于重庆土地确权政策就说那么多,相信对在阅读的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