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湿地怎么命名?
2022-05-23 10:02:2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740
2021年9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函〔2021〕17号),农交网小编整理了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不妨来了解一下!
一、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
1.重要湿地
结合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效益重要性等因素,对面积为8公顷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二)已建立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
(四)存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
(五)分布在河流源头区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学或水文学作用的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
(六)定期或规律性支持较多游禽和涉禽生存、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
(七)分布有本地鱼类绝大多数科、种或亚种的,或者作为鱼类主要食物来源地、产卵地、生长地以及鱼群洄游路线的湿地;
(八)具有历史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重要价值的湿地;
(九)对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2.一般湿地
对未被认定为重要湿地,但连片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济南市湿地怎么命名?
根据济政办函〔2021〕17号文件内容,济南市湿地命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非跨区县的市级重要湿地,以“济南+区县规范化简称+湿地名+市级重要湿地”方式命名;
(二)对跨区县的市级重要湿地,以“济南+湿地名+市级重要湿地”方式命名;
(三)对一般湿地,以“区县规范化简称+湿地名+湿地”方式命名。
已有保护形式的湿地,以批复的保护形式名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的介绍,市级重要湿地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