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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

2020-02-06 13:53:35来源:浩硕律师事务所阅读量:2472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平等保护农户内每位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户内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实践中,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般是农户的代表——户主,承包合同上往往不列明户内家庭成员,此种状况不利于主体明晰和家庭成员承包权利的保障。虽然农户作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户的名义剥夺家庭成员实质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子女外嫁后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成员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分配请求权。基于此原因,本条修改时特别增加,证书中应当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防止非法剥夺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收补偿权等。

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虽然在确权颁证的时点能够准确反映主体情况,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极可能出现登记簿、证书上的记载因未及时变更,而和实际的农户家庭成员不符的情形。一方面,农户家庭成员具有变动性,例如出生、死亡、嫁娶等;另一方面,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入迁出,或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等,是否属于家庭成员而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尚存疑问。因此,我们提醒给位,权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簿、证书也应该及时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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