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最新流程:需要完成哪几步?
2022-02-28 14:54:2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07
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那在海宁市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需要完成哪几步流程呢?
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最新流程
根据《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175号)文件第五章的要求,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程如下:
1、交易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转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形成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对项目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镇(街道)备案。
交易申请实行网上申请、审核、递交。转让方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表;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3)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书面文件;
(4)公开协商交易的,需提供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公开协商交易方案审批表;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2、审核受理
市、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申请交易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按规定递交市、镇(街道)两级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要求转让方及时补正。
3、信息发布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统一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同时转让方应在村务公开栏和标的物所在地同时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海宁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交易信息在发布期限内,未经市、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撤回;转让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信息的,应自内容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期限。
4、报名
受让申请人应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通过现场或网上两种方式报名。
(1)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受让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机构或转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①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⑤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机构即时对受让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进行齐全性、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取得竞买资格的为竞买人,交易机构向竞买人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
(2)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受让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江南要素交易竞价系统的电脑端或手机端完成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项目,实行项目资格后审。
5、交易保证金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设置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6%。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返还(不计息),或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作履约保证金;未成交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息)。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不计息)。
受让申请被退回或受让资格未被确认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机构应当在作出退回申请或不确认资格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涉及交易中止或终结的,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参照《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2)通过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4)成交后放弃受让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6)拒绝签订合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6、组织交易
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由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方案组织现场或网上交易。采取现场交易的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交易机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竞价时间和成交原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确定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2)确认优先购买权。交易标的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的,按《交易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
(3)确认保留价。转让方对交易标的设有保留价的,应当在竞价会开始前向交易机构密封递交《保留价设定单》。
(4)签署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在竞价会结束后,对成交的交易标的按成交规则的规定与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
(5)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机构、转让方在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7)首次交易未成交的标的,由转让方向交易机构出具再次交易通知书,交易机构按转让方通知书要求进行二次或多次交易,二次交易起始价经市、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同意可下调5%;多次交易未成交的,最终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首次交易起始价的90%。再次交易改变交易方式或起始价的,应重新填报《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签订合同
成交确认后,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文件》和《成交确认书》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并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交易合同不得改变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拒签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结算。
交易机构免收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采用公开拍卖、公开招标方式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参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标准由转让方与中介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
9、资料归档
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交易机构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交易项目归档资料两套,一套存交易机构、一套移交转让方。转让方做好交易申请、审批等过程性资料和交易机构移交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合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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