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2022-02-09 18:00:18来源:泽普县政府信息网阅读量:1761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本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泽普县民政局在2020年5月20日印发了《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是具体内容。大家如果对喀什地区农村产权交易泽普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泽普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9】87号、《喀什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喀署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泽普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县财政、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核(委托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具体管理工作;村(社区)负责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报、民主评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群体性、重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的规定,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家庭变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其他特殊困难等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泽普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要符合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未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结余和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一是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边缘户)因突发重大疾病、遭受意外致使重度残疾、发生住宅火灾、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等资金后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因子女参加国家统一高等教育考试(不包含研究生、硕士、博士等),符合贫困家庭大学生教育资助要求的,按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教育资助,其他未享受教育资助或享受资助后,家庭因就学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具体标准为:

1、支出型生活困难,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按户施救,救助标准如下。

(1)因教育,造成家庭困难的救助标准:

一档:未享受教育救助的,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疆内学生按户施救,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档:未享受教育救助的,参照家庭困难程度、路途的远近,疆外学生按户救助,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当年其他已享受教育资助的家庭,原则上当年不予享受生活临时救助,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因病、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8千元的,按户救助为主,全年最高限额2万元,具体分档如下:

一档: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8千元以上的(含8千元),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20%给予救助;

二档:在2万元至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30%给予救助;

三档:在4万元以上的,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40%给予救助;

四档: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救助;

2、急难型生活困难,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按户施救为主,救助标准如下。

(1)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具体分档如下:

一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含8000元)的以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

二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

三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40%比例救助;

四档:因灾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

(2)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急需手术治疗,救助对象凭诊断证明、手术治疗费用需求(住院缴费单),参照家庭困难程度、治疗需求,如换肾、换骨髓、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因遭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生活救助;

(4)因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急需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视困难程度,需提交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基本丧葬临时救助: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其他救助对象去世后,无亲属和家庭财产,基本丧葬费用标准为2000元。

第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委托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评议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经审批后,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两种方式进行救助,临时救助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需经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 条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申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向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可由所在地村(社区)代为提交申请。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家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单、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场)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图片、入户调查报告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受损评估报告);

③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的,需查验当年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并提供复印件。

4、乡镇(场)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进行入户复核,核算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根据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确定困难程度,详细记录形成入户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乡镇(场)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五保供养证等复印件)。

村(社区)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由村(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场)人民政府。

(二)审核: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接到村(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对村(社区)的初审意见和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审核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委托乡镇(场)审批程序:乡镇(场)必须召开临时救助民主评议会,会议遵循的程序:一是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述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支出情况;三是现场评议。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四是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形成结论,决定申请对象的救助金额。五是签字确认。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六是发放资金。由乡镇民政办制定社会化发放花名册,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按照社会化发放相关要求,进行打卡发放、公示。

(2)县民政部门审批程序:根据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出审批意见,并将结果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为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和支出临时救助要求如下:

1、急难型救助,依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急救需求,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采取紧急程序,按照救助标准,可先行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操作。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定期将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向主管县领导和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临时救助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一户一档临时救助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救助对象家庭资料、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花名册等,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规范管理,档案一式两份,乡镇(场)和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系统录入工作,由乡镇(场)民政办,在审批后一周之内,将临时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到临时救助系统,做到系统数据与实际临时救助数据一致,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临时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筹集。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低保结余资金转存、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包括:

1、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2、上级拨付的临时救助资金.

3、对低保动态调整中产生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工作。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在乡镇(场)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为20万,人口在2万以下临时救助备用金为10万,人口在5000以下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为5万。乡镇(场)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可向县民政局书面申请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报送由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资金使用清单,加盖公章,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由县民政局核对和备案存档,再予以拨付后续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局统筹协调下开展相关专项临时救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县民政、乡镇(场)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公开临时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受理情况,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虚报、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泽普县民政局

2020年5月20日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