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于田县财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发布
2022-02-09 10:58:19来源:于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91
2021年8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于田县财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如有于田县、和田市、墨玉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于田县农村产权交易、和田市农村产权交易、墨玉县农村产权交易。细则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及报账、公告公示、资金管理、动态监控和绩效目标、结转结余资金、监督检查、附则十章内容。
于田县财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全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发挥整体效益。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指我县收到的中央、自治区、地区和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严格按照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政策,把资金使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相衔接,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检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中央衔接资金可适当安排-次性交通补助,自治区街接资金可对疆内跨地(州、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卫星工厂)、以工代照、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稳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继续给予奖补,对推进巩固拓良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接的龙头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合作社等给给予支持。继续向符合各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执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年度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支持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发展国有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垃圾清运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以及农户庭院整治、三区分离、改厨改厕、住房加固节能改造等。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确保衔接资金完成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专项任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1)单位基本支出;(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3)修建楼堂馆所;(4)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5)偿还债务和垫资;(6)弥补企业亏损;(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8)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有关计划执行;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报账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县投入保障专办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使用用款计划,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第八条 (一)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付提供相关凭据: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3)项目建设合同书;(4)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5)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表、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姓名、入户项目、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姓名、入户项目、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6)就业培训类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姓名、培训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7)项目验收单 ;(8)工程决算(结算)报告。
(二)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三)补助到到人到户的资金,原则上按照乡镇审核上报县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局通过数据比对进行复核最终受益户名单,财政局乡财股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
(四)对以下情况,县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支付:(1)未列入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的;(2)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3)没有通过联合验收的;(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5)项目未按规定列入全县乡村振兴项目库的。(6)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第四章 公告公示
第九条 实现“四个一律”公开(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涉农整合资金的政策、制度、办法一律公开;中央、自治区、地区、县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总量、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一律公告公示,绩效考评情况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在政府网站公告公示。
第十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行业部门负责各自管理项目的公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督促项目实施乡镇、村在乡镇、村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 7 天。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级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街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县级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乡村振兴局,并由乡村振兴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乡村振兴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从国库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担的企业、商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严禁将乡村振兴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为强化财政乡村振兴资金监管,乡村振兴资金不得实行授权支付。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县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费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 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30%。 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严格执行国库专账核算制度。财政部门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账簿下设立乡村振兴资金专账,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筹集的乡村振兴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认真记录、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类财政乡村振兴资金收入支出情况,按时核对账务,按月提供收支余报表。
第十八条 严格资金支付审核和使用监管。县财政局支付乡村振兴资金时,必须严格审核。一是财政乡村振兴资金的支付依据是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未列入项目计划的支出不得办理。二是在支付财政乡村振兴资金时,必须严格审核支付范围,超出乡村振兴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支付。三是县财政局会同资金使用部门对资金使用严格监管,防止资金使用不精准、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九条 对于改变用途的乡村振兴资金,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用途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按实际用途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第二十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衔接资金使用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动态监控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跟踪问效,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目标管理。
(一)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单位在扶贫项目申报时,科学合理设定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在资金下达时向财政、扶贫部门进行上报绩效目标。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
(二)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建立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值实现偏差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扶贫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并向财政部门上报自评报告。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完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动态监控机制。财政部建立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对财政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指标分配下达、资金支付使用和项目绩效管理实行全程实时监控。
(1)严格资金信息录入。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在下达资金时,必须同时将预算指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录入动态监控系统,并上传指标下达和分配文件的扫描件、资金使用部门填报的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证明材料。在资金支付使用后,及时将国库支付系统的支付数据导入动态监控系统,确保财政扶贫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实时动态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对纳入监控系统的资金进行全面实时监控,一是各级各类乡村振兴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下达情况,以及乡村振兴资金与扶贫项目匹配情况。二是乡村振兴资金支付明细信息、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支付进度、流向等情况。三是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实现乡村振兴资金监控到项目、到人、到企业。防止违规下达资金,资金使用结构不合理、资金闲置等问题。
(3)按照“谁编制目标,谁进行监控”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实时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定期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发现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资金。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金与项目衔接,进一步加强完善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确保围绕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和巩固乡村振兴成果精准安排使用结余资金,防治资金闲置。
第二十四条 要定期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乡村振兴局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乡村振兴计划,研究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尽快安排项目形成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街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条款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