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08 12:00:04来源:宁海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043
2021年1月19日,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宁农〔2021〕14号),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评选”的原则。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制度。如有宁海县、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20〕20号)文件精神,鼓励农业经营模式创新,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我县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9日
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20〕20号)文件精神,鼓励农业经营模式创新,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我县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评选”的原则。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瓜果、水产、畜牧、林特(不含花木)等主要产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经营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适合新品种推广和新技术应用,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为了保证经营的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营的土地需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3年以上,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具备一定的规模(见附表)。
(二)主体职业化。农场主为具有本县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3年以上的农户(或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10年以上的外来农户)、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
(三)管理规范化。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符合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有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有清晰的财务收支明细,能真实反映农场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经营市场化。农场要有统一品牌包装,并占总销售量60%以上(稻谷、半成品药材等不适宜包装销售的产品除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生产标准化。执行国家或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值占总产量的80%以上;主要农产品生产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模式图,并按照标准化生产模式图进行农业生产。生产基地农产品要通过农产品相关检测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健全,并实现农业生产生态化。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5、基地或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农场财务明细表;
7、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家庭农场相关制度、销售台帐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备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申报有关材料(一式二份),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评选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实地审查,综合评价,择优评定,签署考评意见。
第八条 将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按规定享受示范性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宁海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定20—30家,对评选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以奖代补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被评选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配套奖励3万元,被评选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配套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申报省级、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负责做好评选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审核推荐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一)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及时参加工商年检或被工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海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农林[2015]15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