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2-01-27 11:35:21来源: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278
2019年9月1日,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桐政办〔2019〕41号),如有杭州市、桐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桐庐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日
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规范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桐庐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方案(2018-2020)》(桐政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机制,逐步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到2019年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全面纳入县级统管,基本构建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体系,为实现农村居民从“有水喝”到“喝好水”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县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纳入此次县级统管实施范围,包括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供水工程。
三、统管模式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和乡镇(街道)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落实管理责任;县城投集团、县绿水公司及乡镇(街道)分公司是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统管单位,对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统一运行管理。
四、管理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县林水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及分散供水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水站的供水价格制定。
县财政局:对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护予以资金补助;落实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运行管护及水质监测的资金保障,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会同县林水局、卫健局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的具体方案,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城投集团:负责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理。
县绿水公司及乡镇(街道)分公司:负责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各项政策协调、矛盾纠纷处理;协助县绿水公司、县城水务(分水水务)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以及水费收取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等。
五、实施步骤
(一)2019年5-7月,完成县绿水公司的组建,与县城投集团按照分工对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统一运行管理,落实县级统管机构。
(二)2019年8-10月,县政府召开县级统管动员大会,各乡镇(街道)、村办理授权委托管理、签订委托合同,将现有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委托县绿水公司乡镇(街道)分公司统一运行管理。
(三)2019年8-10月,各乡镇(街道)、村负责做好用水户与乡镇(街道)分公司签订用水协议,落实水费代扣机制。
(四)2019年11-12月,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农村饮水保障机制,切实满足农村群众对于高质量饮水安全的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县城投集团及县绿水公司目标责任考核;县林水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检测、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将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同村两委干部考核挂钩。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村级组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饮用水工程在线监测监控,推进规模化水厂信息化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有计划的对农村饮用水水质开展巡检。全面优化供水市场结构,县林水局牵头成立县级收购服务小组,县城投集团等部门配合做好水厂收购,横村镇、富春江镇积极推进本辖区现有水厂收购事宜,并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
(三)保障人员经费。加强县绿水公司、县城投集团人员配置,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县绿水公司增加工作人员50名,另外增加聘用人员不超过100名;县城投集团增加工作人员29名,后期根据管理需要可适当增加人员。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800万元用于县绿水公司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管护资金按照县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8: 2的比例进行承担,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备)维修养护、人员工资、水质检测及药品采购等。城市管网延伸工程按照合理分摊的原则,每户收取一定的管网维护费(具体由县城投集团另行制定),县财政对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建立管护经费核拨考核机制,根据审计结果及考核结果确定拨付额度,具体细则由县财政局牵头制定。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一运行管理工作推进的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知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提高农村群众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
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城市建成区以外(习惯称为农村的区域)居民生活饮用水而建设的各类供水设施,包括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坚持县级统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县林水局是农村饮用水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及分散供水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城投集团、县绿水公司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机构,负责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统管机构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县城投集团承担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理;县绿水公司及乡镇(街道)分公司承担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七条 县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是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对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护予以资金补助;落实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运行管护及水质监测的资金保障,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县物价局:负责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水站的供水价格制定;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行业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明晰农村饮用水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农村现有饮用水工程资产属性不变,仍为乡镇(街道)或村集体所有;
(二)县城投集团投资实施的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属于国有资产;
(三)县绿水公司投资实施的乡镇(联村)水厂、单村水站及其管网改造工程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农村供水各项政策协调、矛盾纠纷处理等,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二)监督指导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协助县绿水公司、县城水务公司(分水水务公司)做好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以及水费收取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饮用水工程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维护管理。以入户计量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统管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制水制度、水质检测制度、水源巡查制度、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制度等,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统管机构按照本地区供水总规模,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试行标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运行操作规范,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水费收入承担,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水站的运行管理费用采取由水费收入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林水局、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落实好水源地保护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会同县林水局、卫健局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的具体方案,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明确水源保护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 县城投集团、县绿水公司及乡镇(街道)分公司要建立水源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水源地巡查。
第十九条 县城投集团、县绿水公司要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制定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质检测方案,明确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乡镇(联村)水厂应配备满足水质自检的人员、场所和仪器;单村水站可依托乡镇(联村)水厂,按频次要求及时送检,也可选用水质实时检测设备,加强浑浊度、Ph值、余氯等指标检测。
第二十条 县卫健局要按照《杭州市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开展水质抽检工作。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投集团、县绿水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统管机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城投集团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住建局备案。县绿水公司应当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林水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当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其水价由县物价局牵头依法制定。
乡镇(联村)水厂及单村供水站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林水局会同县发改局联合制定指导价,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供水情况自行制定实收水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全面征收水费到户。
(一)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区域由县城投集团负责收取;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水站收费由县绿水公司乡镇(街道)分公司收取,乡镇(街道)、村委协助水费收取工作。
(二)水费一般按月缴费,缴费周期和时间由乡镇(街道)分公司自行确定,但收缴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季度。
(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水费收缴实行代扣机制。
(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根据供水协议约定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五)“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免缴限额内水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统管机构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由县城投集团使用管理。
(二)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供水站水费由县绿水公司使用管理。
(三)统管机构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街道)、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县财政要建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的,县财政要落实专项补助资金,确保饮用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乡镇(街道)、部门及各国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供水安全管理情况同村两委干部和“网格员”报酬挂钩,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单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取水资源,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县林水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