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条件有哪些?附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
2022-01-27 06:13:4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24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那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条件有哪些?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又是干嘛的呢?
一、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条件
根据《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宅改组〔2021〕3号),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以“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也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东至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2、下列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1)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就学户籍迁出,但毕业后户籍迁回乡镇集体户;
(2)现役、退役、离退休士官,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
(3)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前置条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及适用范围。
3、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1)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2)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3)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4)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注意: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合法拥有住房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不因此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依法表决同意的除外。
二、东至县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
1、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宅基地资格权人可根据自身需求,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申请;本集体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调整保持一致。
3、宅基地资格权人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不得再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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