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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工作的通知

2022-01-25 11:58:00来源: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612

2021年8月19日,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工作的通知》(北区农〔2021〕58号),如有江北区、海曙区、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海曙区农村产权交易、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农业生产主体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开具合格证并加贴在农产品包装上,实现食用农产品流向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具体如下:

区市场监管局,各涉农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慈城镇农村发展局:

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推进“一证一码”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工作。农业生产主体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开具合格证并加贴在农产品包装上,实现食用农产品流向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把控市场准入准出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严格落实基地检测、检验检疫和合格证等准出制度,以及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场上市制度。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上市,不得出具合格证证明。

2.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应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地产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二)严处违法违规

严格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重点加大对残留高毒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畜禽产品,重点加大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抗生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做好风险预警

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和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和相互通报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以及产销协作信息。抽检不合格信息及风险隐患信息,及时函告产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各镇(街道)农办和市场监管所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抓紧研究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

(二)落实主体责任

认真抓好对已实施“一证一码”合格证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2021年落实合格证制度的主体要做好审核工作,切实增强参建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正确及时采集、输入、上传各类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全面、网上运行规范正常、可追溯管理及时有效。对中小散户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其实施“一证一码”合格证管理。

(三)加强政策配套

鼓励、支持生产主体积极落实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给予三方面政策扶持。一是2021年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区财政将以奖代补给予每家生产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元。二是落实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农产品列入江北重点推荐农产品目录,可优先获得政府农业项目支持。三是利用农业生产交流平台组织培训讲座,学习成功经验,加强新技术、新模式的学习交流。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编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通过“三服务”“三下乡”以及各类媒体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大力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宣传工作。组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线上和上门培训,确保农业生产者能掌握合格证的内涵要义和开具要求。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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