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昭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方案》全文
2022-01-25 11:30:29来源:昭苏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263
2020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昭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方案》(昭政办发〔2020〕7号)。如有昭苏县、霍尔果斯市、尼勒克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昭苏县农村产权交易、霍尔果斯市农村产权交易、尼勒克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介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土地流转流程、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等内容。
关于印发昭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昭政办发〔2020〕7号
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27日
昭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法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压低流转价格或挪用农民的流转收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3.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在提升土地经营规模的同时,防止土地过度集中,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两区”划定发展生产。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村农业产业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及服务,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的集中流转,努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户集中化、整片条田流转模式,在市场竞争中提升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更多收益。
1.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也可倾向于新型经营主体、工商企业发包。
2.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下进行。
3.以招标方式、拍卖方式、公开协商方式等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备案,根据备案耕地面积,统一进行招标、拍卖、协商形式流转,签订合同中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依法处理好土地流转中“三权”关系,切实维护村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流转流程
1.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面。乡镇、村委会应结合土地承包法律法规,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条幅、下发宣传单、农牧民夜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以及流转土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土地流转意识。(实施时间:2020年5月1日—8月30日)
2.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土地流转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土地流转工作小组人员做好土地清理工作,摸排本村所有有流转意向的农户,按照分门别类进行摸排清理,对流转年限2年以上的机动地、农户私自流转土地2年以上的承包地、特困农户流转2年以上的承包地、农户一年一流转的承包地,四种类型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施时间:2020年9月1日—10月30日)
3.做好土地清理。对流转2年以上的机动地、农户流转2年以上的承包地,由村集体与受让方进行协商,引导受让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村集体,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经双方协议进行适当补偿。(实施时间:2020年11月—12月30)
4.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充分通过如土地流转网站或网页、土地流转市场、乡镇政府公开栏、村委会公报栏等方式将所摸排的所有流转信息进行信息发布及公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逐步走向规范化。(实施时间:2021年1月10日—1月20日)
5.为避免农户私自流转后因无书面正规合同或口头协议等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土地纠纷,由村委会对所掌握和公示发布的信息进行梳理后组织统一招标拍卖,同时为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以确保农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增加农民收入。(实施时间:2021年1月21日—2月28日)
(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2.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于长期流转的(包括农民的承包地),由村集体与受让方进行协商,引导受让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村集体,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经双方协议进行适当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自愿将集体土地、农户承包地交回村集体的条款,该地交回后由村集体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3.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由村集体引导协调农户之间土地互换、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形成集中连片流转,坚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4.对已享受低保、五保或得到其他社会救助,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由村集体对以上群体的土地及生活状况登记造册,及时对存在困难的群体解决资金或物资,同时村集体与困难群体签订有关协议和集中连片流转协议。由村集体将特困群体的土地流转所得的收益扣除村集体补给特困群体的资金和物资外,将剩余收益交给特困群体农户。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实行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1.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各乡镇要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式文本,结合实际,印制统一的标准文本,其中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护耕地性质和用途和农业设施、受让方提高地力、防止掠夺经营等相关义务条款,依法保护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
2.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村集体机动地、农户集中连片流转合同,由村集体审核,乡镇级经管部门备案。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镇经管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在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时终止或者变更合同。
3.明确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具体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定。流转期限为3—5年,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在合同中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对以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应以当地农村土地3—5年的收益额为上限,机动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结合我县土地资源条件、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以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至15倍为宜,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保护区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的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撂荒、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七)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定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建立健全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能力、科技水平、土地复垦能力的审查,加强对租赁规模、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的审核,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防止浪费农用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八)流转面积界定。流入方(包括联合经营主体)流转合计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1000亩以下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领导。成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中,村(社区)委会对流转土地用途负有监督和上报乡镇政府及农经机构的责任;乡镇政府及农经机构负有宣传、核实、定性、处理、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农经部门的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责任分工。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农村工作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引导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推动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配套办法。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健全土地流转档案,加强农村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法律保护,防止农民因非自愿失地引发社会问题。妥善处理移居国外农民土地流转问题,对全家移居国外改变国籍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