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州《和静县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巴润哈尔莫敦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2-01-14 17:31:17来源:和静县政府阅读量:1284
2021年10月31日,新疆巴音郭楞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全县城乡低保管理水平,经和静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巴润哈尔莫敦镇开展城乡低保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和静县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巴润哈尔莫敦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静政办发〔2021〕49号),通知全文如下。对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和静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关于印发《和静县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巴润哈尔莫敦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全县城乡低保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0〕121号)有关精神,经和静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巴润哈尔莫敦镇开展城乡低保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城乡低保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促使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努力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切实增强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满意度。
二、试点单位
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
三、下放清单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
四、下放时间
2021年11月1日起。
五、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后,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公示→县民政局备案→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一年内)、残疾证、不动产证、土地(林、牧)确权证明、收入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受救助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填写《和静县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和村(社区)干部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全程拍照留存,推广民主评议全程录音(必要时录像),并做好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家庭收入及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应予以核减,并书面告知核减原因。
(四)审核审批。申请人书面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等相关申请表。
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自治区信息核对系统核查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审批意见。
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同时,对《和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五)结果公示。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家庭收入及保障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已批准对象在巴润哈尔莫敦镇、村(社区)两级的固定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开公示。
(六)县民政局备案。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在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负责对巴润哈尔莫敦镇新增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七)资金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两个月发放一次,由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统一由县财政局通过社保卡发放。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现成立和静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权限下放改革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阿不力孜·加拉力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郑春磊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巴登琪琪格 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 员:齐加富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孟 强 县党委编委办公室主任、县党委组织部一级主任科员
凌佳萍 县教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高录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冯 锟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学军 县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热依木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刘 军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四级高级主办
赵 菲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党委委员,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才 登 县卫健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王永柱 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郭长海 县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高全功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刘礼智 县残联党组书记、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郑春磊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综合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培训和监督巴润哈尔莫敦镇开展工作。
七、工作职责
巴润哈尔莫敦镇: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批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确认,以及公示监督、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管理,并按月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提交至县民政局。巴润哈尔莫敦镇镇长是审批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巴润哈尔莫敦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8〕63号)《关于提高和静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及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静政办发〔2021〕15号)等相关政策,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开展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核减工作,并进行书面告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录入操作。同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县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制定和静县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指导巴润哈尔莫敦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巴润哈尔莫敦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按照巴润哈尔莫敦镇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
村(社区):负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受居民委托代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社会救助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县乡村振兴局: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民政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发展生产,促进增收。
县党委编办、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县农业农村、卫健、教科、住建、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巴润哈尔莫敦镇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等方式,配齐配强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民政干部,增强业务办理能力。
(二)切实维护稳定。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及时稳妥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防止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三)加强政策宣传。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利用公示栏、宣传单、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体,对城乡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方工作的有关政策、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理解配合工作。
(四)严肃追究责任。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
1.和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