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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修订)》全文

2022-01-12 10:37:09来源:青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65

2021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修订)》(青政办发〔2021〕20号),本补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交易青河县农村产权交易。征收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2022年3月9日,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式等已公布。

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部门):

《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修订)》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6日

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青河县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县城环境,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保障棚户区居民切身利益,确保青河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结合青河县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补偿办法。

一、征收项目名称

青河县2021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青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青河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青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组织实施部门:青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范围

(一)县城区域。光明路片区、环城北路片区、环城西路片区、民主南路片区、原农业局北侧片区、友好南路片区、党校东西两侧片区、阿克郎克村片区、建工小区片区。

(二)乡(镇)区域。塔克什肯镇镇区。

五、征收时间

2021年3月10日—2022年3月9日。

六、被征收建筑的认定

1. 被征收的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所有权证载用途为准,住房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补偿,大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按照房屋实测面积补偿。

2. 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由县分管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导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所在乡镇(村、社区)等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本案进行评估补偿。

3.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所在乡镇(村、社区)等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本案进行评估补偿。

4. 被征收房屋墙体厚度按建筑规范有一二墙、二四墙、三七墙、五零墙等,如测量房屋墙体厚度为三五墙、三六墙按三七墙计算。

七、征收补偿方式

青河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2021年度征收补偿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以评估价目表为准)。

1. 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附属物及二次装饰装修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主房装修按照实际面积进行测量,衣柜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进深不小于450毫米(含450毫米),按每平方米470元进行补偿;进深小于450毫米大于300毫米(含300毫米),按照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按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偿;进深小于300毫米的不予补偿;衣柜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超出的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偿。

2. 主房装修榻榻米的,榻榻米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按每平方米310元进行补偿,榻榻米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偿。

3. 附房等装饰装修的补偿,壁纸按照35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柜子按照实测实量面积进行补偿,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的,价格为200元每平方米,超出15平方米面积部分不予补偿;榻榻米按照实测实量面积进行补偿,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的,价格为100元每平方米,超出15平方米面积部分的不予补偿。

4. 库房等装饰装修的补偿,柜子按照实测实量面积进行补偿,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价格为2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超出1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不予补偿;库房内贴壁纸的不予补偿,有榻榻米的也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主房按照同片区商品住宅楼市场均价予以补偿(砖包皮、砖木、砖混结构住房按结构差调整),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其他附房、圆房、牛羊圈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房屋征迁价目表进行补偿。

(二)安置房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补偿的,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

1. 产权调换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的征补平衡方式,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且选择安置房补偿的,按照认定的主房进行产权置换。

2.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土木包砖(砖包皮)结构的,主房按照面积1:1调换,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3.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主房按照面积1:1.05调换,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4.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主房按照面积1:1.1调换,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5. 安置房分配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安置房分配。在产权调换中,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额部分的价格,按照置换房屋的成本价计算。

6.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补偿的,办理不动产时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各自承担相关的费用。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以安置房屋评估市场价补缴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退还差价,安置房的楼层差价参照新建商品房的楼层差价定价。

其房屋证载土地、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给予货币补偿(亦可折算成房屋面积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所选择楼层每平方米单价进行价格计算。

(三)土地补偿。对院落中除去建筑物所占面积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类型评估给予补偿。

1.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计算补偿。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均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且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证载面积部分全价补偿,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80%计算补偿;实际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但证载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时,按300平方米全价补偿,超出部分按80%计算补偿;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均不足300平方米,按300平方米计算补偿;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证载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按证载面积全价计算补偿。

2.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认定,院落总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计算补偿;院落实际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300平方米部分按全价补偿,超出部分按照80%计算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协调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主房与登记不符,无证和没有办理土地证的房屋补偿。

1. 主要街道沿街平房门面无证或有证但不具备商业用房条件的房屋可以认定为主房,按照主房标准进行补偿。

2. 被征收平房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的房屋,以主房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评估计算和补偿。

3. 主房的认定:房屋层高达到2.4米(含2.4米)以上、墙厚达到三七墙标准及以上的房屋可以认定为主房,按照主房的标准进行补偿。

4. 达不到主房认定标准,房屋层高达2.2米(含2.2米)以上、土墙厚达到三四墙、砖墙厚达到二四墙标准及以上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附房,按照附房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不予补偿的情形。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1.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均以2019年测绘的青河县城地形图为准(由自县然资源局提供)。

2.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3. 超出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的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4.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奖励及优惠政策

1. 被征收户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优先给予解决保障性住房。

2. 在原社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迁入地标准继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障。

九、评估机构选择

评估机构选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新建发〔2011〕25号)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进行选定评估机构。

十、安置、搬迁补助费及奖励等其他费用

1.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给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房屋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1000元/月/户的标准(从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止)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测绘费、拆除费按实际的工程进行审核结算。

2.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款汇到被征收人账户7日内搬迁的奖励5000元,15日搬迁的奖励3000元,超出15天搬迁的不予奖励。

3. 房屋征收其它费用包括评估费、测绘费,每户费用由政府出资。

十一、政策保障

(一)土地支持保障。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腾空的地块,通过统一的“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贷款偿还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前期投入资金能够按时回收并发挥效益。

(二)工作经费保障。结合县情实际,选择政府财政资金,将安置费、拆除费、人员工资等统一纳入到县财政预算资金当中,以保证征收的每一个环节不因资金问题出现停顿,有效提高征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负责征收工作的工作人员每征收一户,奖励500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拆迁任务。

十二、其他事项

1. 本补偿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2. 本补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青河县2020年棚户区征收补偿办法》同时废止,本补偿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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