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全文)
2022-01-10 11:19:52来源: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41
2021年6月21日,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联合发布《湖州市南浔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重点聚焦: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这三类问题。如有湖州市、南浔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湖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南浔区农村产权交易,全文如下: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南浔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整治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张孟迪;联系电话:3023798,562880;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联系人:胡杰;联系电话:2909938,691200。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2021年6月21日
湖州市南浔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根据《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和《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21年6月至8月在全区范围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以下简称“大棚房”问题“回头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重点聚焦以下三类问题:
(一)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核查排查。一是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排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台账及清理整治要求,再次逐一进行核查,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的清理整治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问题反弹。二是排查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对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排查是否存在“大棚房”问题。核查排查工作要全面彻底,实行网格化管理、拉网式推进,对问题台账要每宗必查、对设施农业项目要逢棚必进,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核查排查发现的遗留未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次反弹、新建违规等情况,逐一梳理建立问题台账,编制“回头看”问题清单。
(二)坚决推进整治整改。根据“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核查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个分析研究,精准区分类型,制定具体整治整改方案、措施和要求,彻底推进整治整改。注重整治整改的规范性、精准性,把握好政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指导意见》《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协调推进小组关于严格做好“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结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做好整治整改工作。加强进度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实行“一案一档”,清单化、销号制管理。
(三)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坚持边整治整改、边恢复生产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责任主体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耕地属性,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切实强化耕地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查处力度,对“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及时从严惩处。
(五)严肃执纪问责。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交流,在“大棚房”问题“回头看”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发现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边查边改,彻查彻改,确保取得实效。
(一)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共同负责,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区“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协调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研究提出政策措施,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区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二)各镇(街道)对本辖区的“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核查排查、整治整改、恢复生产等各项工作落地,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尽其责、加强配合,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核查排查阶段(2021年6月上旬至7月中旬)。
1.各镇(街道)自查。按照“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要求,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大棚房”问题进行全面核查排查,并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附件2),同时填报“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附件3),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5日前上报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2.区级审核汇总。区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对各镇(街道)清理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经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10日前报市政府。
(二)整治整改阶段(2021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
1.从7月下旬开始,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问题查处和整治整改。由区协调推进小组组织人员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2.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表格填报说明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区在对各镇(街道)整治整改工作开展检查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确认后,以区政府正式文件于8月15日前报市政府。并及时总结“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成果,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大棚房”问题“回头看”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属地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大棚房”问题“回头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快工作推进。要把问题排查和整治整改贯穿“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全过程,深入查、彻底改,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要按照“大棚房”问题“回头看”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坚决整治,并尽快恢复土地利用,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严格标准、依法依规,深入细致做好工作,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
(三)严肃执法执纪。邀请区纪委监委部门参与“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健全问责机制,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开展警示教育。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加强工作调度。建立“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定期调度机制,实行工作进展情况“一周一报”,发现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并将人员名单于6月24日前报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五)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在“大棚房”问题“回头看”期间,区里设立举报电话(0572-3023798、0572-2909938,工作时间),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处理或移交“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