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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2-01-10 10:30:54来源:富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72

2021年5月19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富政办发〔2021〕9号)。如有富蕴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富蕴县农村产权交易青河县农村产权交易吉木乃县农村产权交易。此方案介绍了征收时间为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6日,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审核条件、征收规模、征收补偿方式等内容。

关于印发《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1〕9号

可可托海景区管委会、黑龙江富蕴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9日

富蕴县2020-2021 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富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7号)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富蕴县人民政府

受委托征收单位:富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目的

加快推进全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全县各族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审核条件

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列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富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2、符合富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富蕴县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棚户区改造要求。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富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富发改基字〔2021〕18号)共改造965户。

2、富蕴县住建局和富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认定。

3、该方案从2020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征求群众意见共930户,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方案在该片区及其它片区同时开展征求意见,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占被征求意见民众的96% ,征求意见书及承诺书已存档。

4、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分布富蕴县城规划区内的5个片区。

富蕴县一片区:计划征收243户,征收占地面积7.29万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32万平方米。片区布置座落位置:东至团结北路,西至幸福路,南至文化西路,北至防洪渠。

富蕴县二片区:计划征收220户,征收占地面积6.6万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72万平方米。片区布置座落位置:东至蕴德大酒店,西至团结北路,南至文化东路,北至防洪渠。

富蕴县三片区:计划征收240户,征收占地面积7.2万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24万平方米。片区布置座落位置:东至园艺场,西至团结南路,南至富兴路,北至文化东路。

富蕴县四片区:计划征收191户,征收占地面积5.73万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7万平方米。片区布置座落位置:东至团结南路,西至也尔特斯村,南至额河,北至文化西路。

可可托海镇区:计划征收71户,征收占地面积1.42万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85万平方米。

五、征收规模

富蕴县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共计征收965户,拟征房屋面积24.1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8.24万平方米,预估补偿金额4.78亿元;富蕴县2020-2021 年计划改造棚户区965 户,其中2020 年改造545 户,2021 年计划改造420 户。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两种方式。

六、征收时间

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6日,征收时间为2年。

七、 签约及搬迁时间

签约期限: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6日。

搬迁期间:补偿款汇到被征收人账户后7日内搬迁完,将被征收房屋交至征收人实施房屋拆除工作。

八、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富蕴县2020-2021年规划区内(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九、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土木、土木包砖(砖包皮)结构的,按照面积1:1调换,砖混结构住宅标准1:1.2,砖木结构住宅标准1:1.1;砖混结构小房标准1:0.7;砖木结构小房标准1:0.6;土木结构小房标准1:0.5;牛羊圈、大棚、围墙等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无产权证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住宅的土木、土木包砖(砖包皮)结构的,按照面积1:1调换,砖混结构住宅标准1:1.2;砖木结构住宅标准1:1.1;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折旧后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3、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互补差价。

十、被征收建筑物的认定

1、被征收的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所有权证载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由房产、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墙体厚度按建筑规范有一二墙、二四墙、三七墙、五零墙等,如测量房屋墙体厚度为三五墙、三六墙按三七墙计算。高度2.2米以上,墙厚三七墙以上为住宅,其余为非住宅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或超过一年以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经自然资源局(规划办)认定后,按本方案进行评估补偿。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房屋;

(4)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4、关于对已灭失或损毁严重的无法进行实测的房屋的认定:

(1)有房产证的,按证载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无房产证的,按2012年地形图确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1、富蕴县2020年-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按照国家、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要求原则上以货币化补偿为主。

2、产权置换标准:有产权证的住宅用房分别按照不同结构进行置换,非住宅(小房)按不同结构进行置换。砖混结构住宅标准1:1.2;砖木结构住宅标准1:1.1;土木结构住宅标准1:1;砖混结构小房标准1:0.7;砖木结构小房标准1:0.6;土木结构小房标准1:0.5;牛羊圈、大棚、围墙等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评估机构作价补偿,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分配按照公平公证的原则,以签定棚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后安置置换房,置换房分配按补偿协议签定前后顺序,按照上、下层搭配后按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分配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置换房的成本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交超出面积的房款后,征收管理办公室给予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

3、征收公房不作产权调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进行补偿。

4、征收住宅改为商用房的,由自然资源局(规划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城管等相关部门认定后评估实行货币化补偿(原则上其它用房不做征收对象)。

5、被征收房屋为企业生产用房的,按评估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6、征收未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及租赁单位公房的房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20%补给产权所有人,80%补给承租人或居住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7、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自治区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结果为补偿依据。

8、评估结果依规公布并向被征户送达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与偿协议,由征收人存档。

9、依据房屋征收的相关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按照土地级别分类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10、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测为依据

1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二次装饰装修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为补偿依据,其中是住宅的,其评估价格中不扣除折旧。

十二、评估机构选择

评估机构选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新建发〔2011〕25号)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进行选定评估机构。

十三、安置、搬迁费补助费及奖励、其他费用

1、对于被征收的房屋,给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房屋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户1000元计补,一次性发放18月为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搬家补助费,按货币化补偿的条款执行。

2、有房屋产权证的选择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000元。

3、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87号,第十三条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政府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奖励等征收补偿费用估算总额。

4、房屋征收其它费用包括评估费、测量费、每户费用经协商确定。

十四、房屋征收监督

2020-2021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实行跟踪监督机制,有纪检、审计跟踪监督审计。

富蕴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负责人:汪佐林  (第四纪检监察组组长)

联系电话:13999455598

富蕴县审计局

负责人:崔振立

联系电话:18999451678

十五、附条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的房屋有争议的,应书面向征收人说明,否则造成后果的被征收人责任自负。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同意征收的按期搬迁。无理取闹、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处。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富蕴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所提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

5、如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本方案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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