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布尔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全文
2022-01-10 10:27:51来源:布尔津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20
2020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布尔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布政办规〔2020〕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布尔津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布尔津县农村产权交易、福海县农村产权交易、哈巴河县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介绍了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工作职责、聘用程序、解聘情况、报酬与待遇等。
关于印发《布尔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布政办规〔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布尔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布尔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原农业部《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以及《阿勒泰地区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布尔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取得县级及以上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在责任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动物疫病诊疗和牲畜品种改良等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布尔津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实行资格准入、竞聘上岗和动态管理制,由县农业农村局与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共同在本县范围统一招录和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员由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监督,报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为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聘用的合同制员工,配备数量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精简效能、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配备。一般按照农区3000-4000头(只)牲畜、牧区3500-5000头(只)牲畜的防疫工作量,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时,结合当地养殖方式、规模化程度、区域面积、最高饲养数量、家禽养殖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评定和测算。一村可配置多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也可几个村合并为一个防疫片区进行配置。可优先考虑聘用本村取得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人员。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服从乡(镇)管理,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
(三)身体健康,男年龄18~55岁,女年龄18~50岁;
(四)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
(五)吃苦耐劳,具备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七)熟练操作计算机和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的人员优先聘用;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
(二)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及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工作安排和进度要求,按相应的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完成责任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常规免疫疫苗注射、日常补免及消毒工作;
(三)负责报告责任区域的动物疫情,积极参加畜牧兽医技术部门开展疫情排查及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扑灭及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四)负责责任区域畜禽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包括6月30日前上报年中牲畜最高饲养量和11月30日前上报年末牲畜存栏量),分户建立牲畜流动台帐(包括地区无纸化防疫信息平台上的数据录入),及时记录畜禽变更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标的管理制度,佩戴免疫(畜禽)标识,及时上报、填写,并完善网上数据录入工作;
(五)协助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六)按照行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开展牲畜品种改良、地方性动物免疫接种、疫病诊疗、驱虫药浴等社会化有偿服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冻精、疫苗、兽药等使用的监管,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严禁使用变质、假劣、过期失效的疫苗、冻精、兽药,严禁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苗、冻精、兽药,严禁买卖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
(七)对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经村干部宣传教育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农业农村局及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联合发布聘用公告,公布拟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县农业农村局与拟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合格者,参加由县农业农村局及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四)培训合格后,参加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考试;
(五)考试合格被聘用者,由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造册,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监督,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无失职、渎职、离岗、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可继续聘用。
第九条 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和《年度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聘用合同》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统一制定;《责任书》由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制定,《责任书》要量化防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细化管理标准。
第十条 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自觉接受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牧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的;
(二)主动辞聘的;
(三)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四)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五)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防疫工作的。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予以解聘:
(一)当面说明解聘原因并宣布终止聘用关系;
(二)清理双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
(三)双方认可后签字存档;
(四)在辖区内适当范围向社会告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
(一)不按规程操作、严重失职的;
(二)工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买卖疫苗、动物免疫(畜禽)标识的,明知是假劣兽药、冻精、过期疫苗仍然使用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五)违规出具免疫情况证明的;
(六)受刑事处罚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空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招聘。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第四章 报酬与待遇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退职、辩解申诉等权利。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由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后,由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国家补助的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服务费、地方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有偿服务项目费用和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险)、有毒有害危险工种保健费、人身保险费等构成。
(一)国家补助=〔国家购买强制免疫补助/(县内当年应强制免疫各类病种牲畜数量之和)〕×防疫员实际免疫量。
其中:国家购买强制免疫补助每年递增,以实际为准;
县内当年应强制免疫各类病种牲畜数量之和为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加补免口蹄疫牲畜数量、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禽数量、小反刍兽疫免疫数量、布病免疫数量、包虫病免疫数量(即应注射各类疫苗次数)。
国家补助的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服务费以国家每年下达的实际经费为准。
(二)地方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费用,按照《布尔津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购买服务付费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详见附表)
(三)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五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缴纳,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不低于260元/人/月、人身保险费不低于350元/人/年,交通补贴、交通工具购置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可在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收取其他有偿技术服务的费用,包括地方性常规动物疫病免疫(除政府补助以外的部分)、动物驱虫药浴、动物疫病诊疗、牲畜品种改良等。
各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及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正常程序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详见附件)。
收费分配依据《布尔津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年龄超限解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2次,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进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100分进行评分。
(一)强制免疫密度(15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各3分;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得分(以下一律不得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免疫密度以防疫卡、无纸化防疫信息平台的数据为依据计算。此项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完成。
(二)强制免疫质量(15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各3分;抗体效价合格率达到70%以上计分(低于70%不计分),90%以上得3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5分,扣完为止。此项工作由县兽医站、各乡(镇)农牧业发展中心共同完成。
强制免疫密度、质量考核分春、秋集中免疫和夏季补免三次,年终平均得分。考核不达标的不得分,同时应进行补免。
(三)常规免疫(15分):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应免尽免,农牧民满意度达95%以上即可得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四)防疫卡填写及无纸化防疫系统数据录入(15分):按照防疫卡、信息平台数据录入按规范程度计分,填写(录入)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一次(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免疫环节消毒(10分):每次(每户)在做好免疫工作的同时开展1次圈舍及周边环境消毒工作。此项工作由各乡(镇)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督完成。
(六)免疫操作规范(5分):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的得分,不按照操作规程免疫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七)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5分):协助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八)按时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5分)。
(九)乡(镇)、村干部,农牧民整体评价情况(10分)。
(十)其他(5分)。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以年终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各乡(镇)农牧业发展中心、村委会参与,对照《责任书》及本办法第十九条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评分,考核结果公示,与绩效工资挂钩。
考核结果按分值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方法或制度。
第六章 培训与奖罚
第二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参加地、县(市)相关部门举办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予以处理或按规定程序解聘。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采取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方式,对各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考核、招聘录用、年度考核、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将责令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予以解聘,或者取消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布尔津县行政区范围内,具体由县
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牧业发展中心,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布尔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布政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