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2022-01-07 13:44:02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790
2021年10月21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58号),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部分补偿费、企业单位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如果有开化县、柯城区、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如下: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 号)《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浙江省开化县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筹措、使用、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开化水库建设中心负责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及资金的审核、拨付,配合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乡镇(办事处)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开化水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资金来源包括用于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开化县政府《关于印发〈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32号)执行。
第六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部分补偿费、企业单位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一)农村部分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居民点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文教卫单位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临时用地复垦费。
(二)企业单位补偿费。包括个体工商户补偿费、探矿权补偿费、水电站补偿费。
(三)专业项目补偿费。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通信工程设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广播电视设施、自来水管道设施、文物迁建、二等水准点。
(四)库底清理费。包括建(构)筑物清理费、林木清理费、卫生清理费、固体废物清理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和评审费、移民信息化建设补助费、预备费、有关税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第七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用于与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开化水库建设中心开设“开化水库建设中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户”,用于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乡镇(办事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按计划使用,按进度和相关合同(协议)拨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办事处)、村应当建立健全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相关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财务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开化县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开化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开化水库建设中心。
第十四条 乡镇(办事处)、相关单位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提交《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申拨审批表》和有关附件资料,经审核后,由开化水库建设中心拨付到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申请单位。其中:
1.个人的补偿补助资金(含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安置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由乡镇(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乡镇(办事处)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
2.农户承包的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和青苗补偿费。由乡镇(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乡镇(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支付。
支付上述1.2项时,应取得应领款人的签名及捺印(红泥)。因领款人长期在外等特殊情况导致本人无法领取而委托他人代领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代领人须取得应领款人的授权委托书;
(2)代领人须为应领款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
(3)代领人应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4)代领人应签代领人名字并捺印(红泥),并在备注栏注明与应领款人的关系。
手续不完备的领款花名册不得作为财务报账依据。
3.集体补偿资金。由乡镇(办事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和集体财产补偿协议后,乡镇(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和集体财产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
4.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立项审批意见、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等,由开化水库建设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5.企业单位补偿资金。由开化水库建设中心或乡镇(办事处)和被征收对象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6.专业项目补偿资金。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概算控制,由开化水库建设中心和各专业项目迁建或改复建的单位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7.库底清理资金。由开化水库建设中心按规定程序与清理单位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8.前期工作费、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和评审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按照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合同约定申请,经审核后拨付。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移民信息化建设补助费、预备费等费用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开化水库建设中心可采取延迟或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合同(协议)、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
2.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3.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损失浪费的;
4.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及时报送会计报表或会计资料不齐全、严重失实的;
5.未完成规定的任务或进度的;
6.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绩效管理,严格落实“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化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概算外的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