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的通知
2022-01-06 13:40:40来源:余杭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081
2021年11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了《杭州市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的通知(余农发〔2021〕109号)。如有杭州市、余杭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余杭区农村产权交易。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8日
《杭州市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杭乡振组〔2019〕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杭农〔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相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一年以上,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2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2.建章立制。章程规范,制度健全,活动正常,社员参与、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社员满意。
3.利益联结。股金设置合理,农业投入品和收购产品作价合理,可分配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60%以上按成员交易额分配。
4.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500亩。
5.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全程记录;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员;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在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
6.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上市前抽检及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比例达80%以上。
7.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以上。
8.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9.无不良信用记录。
10.从事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的合作社,如不涉及农业生产的,对种养殖规模、产品质量认证等内容不作要求。
第四条 开展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由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合作社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
5.合作社种养殖规模清单及承包合同;
6.成员账户;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9.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授权使用合同复印件;
10.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11.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条 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初审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林水等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成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开展联合评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主体自查、镇街复查、区级抽查”的动态管理模式,属地镇街每年6月底对照区定标准对辖区内合作社进行复查,区农业农村局每年不定期对区示范性合作社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区定标准的,取消“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七条 复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复查工作总结;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
3.合作社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合作社研发推广、营销、服务等创新事项信息材料。
第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余杭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申报或复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舞弊行为的;
2.未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材料,拒绝年审复查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用地等违法行为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九条 对当年被评定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重点强化联农带农作用,提高市场竞争水平,重点加强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检测、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带动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区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是评定省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基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