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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022-01-05 10:59:12来源: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5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如有图木舒克市、铁门关市、阿拉尔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图木舒克市农村产权交易铁门关市农村产权交易阿拉尔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介绍了人才引进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享受购房补助和人才津贴,其中,第一层次人才购房补助100万元、每月人才津贴10000元。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师市”战略,着力培养和引进各类急需优秀人才,服务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兵团党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7〕38号)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用为本、高效便捷、服务发展”的育才引才原则,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按照师市“1+1+5”工作部署,重点围绕“平安三师、和谐三师、文化三师、实力三师、幸福三师”战略定位,培养和引进各类急缺人才,凸显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领作用,推动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单位引进人才(不含公务员、参公管理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驻师市高等院校等单位服务师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进人才(不含在编人员)适用本办法。

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内地省份选调到师市、团场等机关的党政干部人才,援疆干部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连官,按照国家、兵团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各类人才须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乐于奉献,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第二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五条 培养和引进的A类人才是指以下第一层次至第五层次人才,属师市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是指以下第六层次至第八层次人才。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第二层次:国家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及其研发团队;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管理经历的人员(企业排名以上一年度公开发布的为准,下同)。

第三层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专家称号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具有3年以上担任中国500强企业高层管理经历的人员。

第四层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管理经历的人才;高级职业经理人及同层次人才。

第五层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技术能手;地市级专家称号人才及同层次人才。

第六层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才;中级职业经理人;高级技师。

第七层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获得国家(行业认证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在团场(镇)事业单位、连队、社区和企业、街道社区等基层一线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八层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团场(镇)事业单位、连队、社区和企业、街道社区等基层一线单位工作的人才。 引进具有以上同等专业水平(学历学位)的海(境)外专家、学者及留学归国人员的,同样适用。

前款未明确的,对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人才,凭业绩和能力,经申报认定后,可比照以上层次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师市各单位从师市外引进的A类和B类人才、派驻师市单位引进的第一层次至第四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除同岗位正常工资福利、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外,3年管理期内,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和人才津贴:

第一层次人才:购房补助100万元,每月人才津贴10000元。

第二层次人才:购房补助80万元,每月人才津贴8000元。

第三层次人才:购房补助60万元,每月人才津贴7000元。

第四层次人才:购房补助40万元,每月人才津贴6000元。

第五层次人才:购房补助20万元,每月人才津贴4000元。

第六层次人才:每年人才津贴30000元。

第七层次人才:每年人才津贴20000元。

第八层次人才:每年人才津贴5000元。

在师市落户的,A类人才一次性追加发放人才津贴5万元,B类人才一次性追加发放人才津贴1万元。

引进的A类人才在师市购房的,当年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引进的A类人才无购房意愿的,根据本人申请,安排人才公寓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周转房,5年内免费使用,不再按标准享受购房补助。鼓励人才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师市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对于引进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相关规定,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双一流”高校(含石河子大学和塔里木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每月在原基础上增加200元补贴。

引进的人才5年服务期未满提前解约离职的,须全额退回人才津贴和购房补助。

柔性引进A类人才,可根据所承担的项目和为师市作出的贡献,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报酬,并给予不少于每月5000元的人才津贴。

师市各单位自主培养的A类人才(不含正常晋升正高、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津贴50000元,不享受购房补助。

第七条 引进的A类人才在师市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师市空编情况,按规定纳入事业编制。

第八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在师市范围内申请落户,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

第九条 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照师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居留许可。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建立年金和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子女愿意调入师市工作,属行政事业等单位的,由组织、人社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对口对应”安排工作;其他的,由引进方或用人单位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推荐,最大限度做好相关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子女可在师域范围内自主择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的,在满足自治区高考政策的前提下,高考时可报考“南疆单列计划”,并享受南疆高考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发挥用人单位的主导作用,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提高引进或聘用A类人才薪酬、生活保障等待遇;A类人才从事专业性、学术性、科研性任务,并依法依规取得的报酬以及重大项目奖励等,不列入绩效工资范畴,具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鼓励企业对A类人才实行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四条 开辟A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和聘任“绿色通道”。A类人才可放宽学历等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经申请可考核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引进的A类人才因工作需要,确需担任用人单位领导或重大科研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的,经提前申请,可适当调整高级岗位比例,设置“特聘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对团场(镇)引进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采用特设岗位的办法到岗即聘。

第十六条 发挥人才中介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引才荐才作用。对向师市推荐A类人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A类人才到岗第一年底,一次性分别给予引进第一层次人才的单位或个人3万元/人,第二层次人才2万元/人,第三层次人才1万元/人,第四层次人才5000元/人,第五层次人才2000元/人的引才奖励;对向师市推荐B类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在师市落户,一次性分别给予引进第六层次人才的单位或个人1000元/人、第七层次人才800元/人、第八层次人才500元/人的引才奖励。未达到服务期限规定的,须退回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 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奖惩机制,实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有机统一,发挥人才优势,促进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每3年表彰一批重视人才培养和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的师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对不注重人才培养,没有实质进展,造成引进人才流失严重的单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 人才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人才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师市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由用人单位培养和引进的A类人才(团队)领衔,开展理论研究、产业创新、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活动,产生经济、社会、人才效益的项目。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师市重点资助的人才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资助,特别需求的,可单议。具体按照《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人才平台创建资助

第二十条 人才平台是指用人单位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和师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大师工作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载体、名师(名校长、名医)工作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新创业园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人才培养和引进载体。

第二十一条 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新批准的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和师市级人才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建资助。引进“两院”院士来师市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创建资助,新批准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兵团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资助;引进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个项目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资助。

第五章 其他人才工程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才工程包括创新创业校企联盟培训人才、重点产业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互动平台等。

第二十三条 师市企事业单位与全国“双一流”“985”“211”院校开展“产学研用”项目合作的,按照校企合作项目规模资助企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事业单位与本地院校开展“产学研用”项目合作的,按照校企合作项目规模及带动就业人数资助企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进疆内外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和知名培训机构,来师市合作办学办院,推动高校、职业学校、医疗单位与师市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园区、企业、医院、职业学校等用人单位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实际贡献对人才培养机构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五条 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师市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举办人才高端论坛、峰会,推动创新创业人才与企业对接,符合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A类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和研修深造,所需费用可给予一定资助。

第六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培养和引进A类人才申报补贴,须填写《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师市党委组织部办理,引进B类人才申报补贴,须填写《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引进人才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才,本单位上报前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申报。人才平台创建和人才重点项目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类补贴随时报,集中审批。急需紧缺引进的特殊人才,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一人(团队)一策”上报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提交的培养和引进人才、人才平台创建、人才重点项目、其他人才工程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给予取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同时追究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期内考核,引进的A类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师市党委组织部;引进的B类人才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按期发放人才津贴,考核不称职的,经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取消津贴,已发放津贴的,予以追回。人才平台和人才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师市党委组织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系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师党办发〔2018〕86号)有关待遇的人员,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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