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市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2-01-04 16:49:26来源: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9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21年3月11日印发《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伊政办发〔2021〕5号),以推进伊吾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大家是否想要了解当地更多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呢?欢迎大家点击哈密市、伊吾县查看详情。
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哈密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哈政办发〔2020〕18号)文件要求,结合伊吾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依据《办法》,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伊吾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4.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和《哈密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与自治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流、森林、草原、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继续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对全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为建立伊吾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吾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提供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伊吾县直接管理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
2.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县本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指导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3.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4.水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5.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配合自然资源局完成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完成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6.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照伊吾县工作方案,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关于兵团第十三师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兵团第十三师统一负责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兵团第十三师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与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要积极与相关乡镇协商确定解决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哈密市统一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及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保护区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集整理市域内由自治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各类资料,协助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域为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级直接管理的四道白杨沟、峡沟、下马崖水库、阿腊通盖水库、石门沟,科托沟-伊吾河、水磨河、吐尔干、托勒库勒湖等河流湖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开展确权登记和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由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湖泊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区域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为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指导各乡镇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草等部门对辖区内除由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区域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为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和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林草局、生态环境局指导各乡镇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和林草、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区域的湿地、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为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
(七)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统一使用国家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统筹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进行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开展非涉密信息数据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根据哈密市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其中,县级实施方案于2021年1月底前报哈密市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2021年。河流,湖泊,水库。五河:伊吾河,代尔昆代郭勒,琼河坝,四道白杨沟,吐尔干沟,一湖:托勒库勒湖,四座水库:四道白杨沟水库,峡沟水库,下马崖水库,阿勒通盖水库。
(三)2021年完成草原资源登记:前山乡2个片区草场。盐池镇2片区草场。吐葫芦乡2片区草场,下马崖乡2个片区草场。
(四)2022年。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山乡3个片区公益林(其中;四道白杨沟、玉勒盖,前山南山片区),盐池镇3个片区公益林(其中;盐池南山、幻彩湖周边、盐池北山片区),吐葫芦乡3个片区公益林(其中;伊吾河流域、大白杨沟河流域、大白杨沟以东灌木林片区),下马崖乡2个片区公益林(达达浪吐尔、下马崖区域片区),苇子峡乡4个片区公益林(其中;何谷林、索杰、大金沟、索帕托拉克片区),淖毛湖镇4个片区公益林(其中;胡杨林北沙包,小淖毛湖,淖毛湖以南灌木林片区)。
(五)2022年完成县域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六)2023年自然公园(伊吾胡杨林国家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哈密东天山自治区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支撑全县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伊吾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为主导,自然资源、财政、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所需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申报工作。
(三)健全调处机制。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四)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展与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提高群众参与度,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