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太康县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补偿标准!附有偿收回原则
2021-12-31 23:46:3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643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豫政办〔2016〕213号)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的有关规定,为有效解决太康县规划区内群众的住房问题,太康县决定对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个人宅基地及国有个人零星住宅进行有偿收回。那太康县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的原则是什么?
一、太康县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补偿标准
根据《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偿收回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宅基地的通知》(太政办〔2021〕15号)文件,太康县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合法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空白宅基地),持有效土地权属产权证明的,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0.25亩,容积率不大于1.44,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进行核算收回。收回补偿标准,参照框架结构房屋评估均价(1200元/㎡)与2000元/㎡补贴的合计金额,折半补偿。愿意实物安置的,可按照1200元/㎡(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65元/㎡)的安置房价格,和宅基地面积乘以1.44容积率核算的面积折半购买一套120㎡的安置房。
安置房根据安置面积就近选择户型,安置房超购面积在10㎡(含10㎡)以内,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置。在安置过渡期间,按实际拆迁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发放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属地乡镇)每6个月发放一次。
宅基地面积超过0.25亩的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豫政〔2020〕16号)标准,只给予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合法宅基地上有建筑物的,持有效权属证明,地上合法建筑物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后,再按照空白宅基地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实有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现状房屋结构给予救济性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300元/㎡、砖混结构不超过400元/㎡、框架结构不超过500元/㎡。
3、无土地使用证的,由村委会(社区)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合法宅基地证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合法宅基地对待。
4、符合一户一子一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对其合法宅基地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时,参照框架结构房屋评估均价(1200元/㎡)与2000元/㎡补贴的合计金额,将折半补偿的剩余一半再给予补偿。
符合一户一子一宅,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对其合法宅基地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时,政府有偿收回宅基地户按照1200元/㎡(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65元/㎡)的安置房价格,可再购买一套120㎡的安置房。安置房根据安置面积就近选择户型,安置房超购面积在10㎡(含10㎡)以内,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置。
5、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宅基地以容积率1.5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并参照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
二、太康县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原则
太康县规划区内涉及到的县城城中村和国有个人零星住宅,不再受理审批个人建房申请。形成危房或因周边房屋全部建成,采光、质量受到影响的房屋,可以修缮,不愿修缮的,符合一户一子一宅条件的,按照村民自愿原则,合法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原房屋政府有偿收回。不符合一户一子一宅的,政府不予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合法宅基地按国有土地相关征收办法执行。
太康县严格控制个人建房范围,具体为:东至五海路,西至陈张路,南至005乡道,北至北环路的闭合区域。以上就是农交网为大家带来的“太康县有偿收回城区个人宅基地补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