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调整
2021-12-27 11:39:57来源:渝中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79
2021年3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21〕4号)文件发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渝中区、万州区、涪陵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渝中区农村产权交易、万州区农村产权交易、涪陵区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决定对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进行调整,调整了住宅货币专项奖励、住宅产权调换奖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1〕4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5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渝中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住宅货币专项奖励。将原“提前签约奖第二项”(500元/平方米奖励)调整为“住宅货币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方式为,住宅房屋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给予奖励,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8平方米的奖励。
(二)住宅产权调换奖励。将原“提前签约奖第二项”(500元/平方米奖励)和“安置房单位面积奖励”调整为“住宅产权调换奖励”,具体奖励方式为,住宅房屋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且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双评制”,即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实行等价值结算、多退少补。结合被征收房屋面积情况,原则上一户被征收住户只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结算是指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值之间的品迭结算。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市场价值,由项目拟被征收人协商(或投票选定或抽签)明确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
按照等值对价的要求,在计算公摊系数保障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将被征收房屋价值折合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所对应的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可选)面积。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与被征收房屋直接相关的房屋价值补偿、公摊补足保障性补偿以及装饰装修补偿。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19〕10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