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27 10:11:20来源: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65
为进一步做好贡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在2021年1月1日印发了《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对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贡山县行政辖区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户籍在册人员。
第四条 2021年2月1日前的征地项目,保障对象为2021年2月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户籍在册人员;2021年2月1日后的征地项目,保障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满16周岁及以上的户籍在册人员。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根据规定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由县财政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按水田3万,旱地2万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后失去耕地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人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二)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在册常住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年满16周岁并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申请享受政府补助;一户家庭在认定保障对象时按常住户籍人口数来计算人均耕地面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计算人数),同时经认定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
(三)被征地农民首次征地达不到被征地农民补助对象的,经再次征地符合被征地农民补助的纳入保障范围。
(四)依法统一征收导致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办法参保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已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的农民(移民)。
(三)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时户籍已迁出本县及死亡的。
(四)户口挂靠在本村(组),但人户分离的空挂户。
(五)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六)土地由政府部门统一征收,用于出租、转租、流转土地的人员。
(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被征收的人员。
(八)失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
(九)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但未涉及被征地的。
(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让土地情形的。
第四章 参保对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开展认定工作。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认定资料并领取相关表册,填写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表及相关征地材料,到所在乡(镇)派出所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并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对乡(镇)上报的保障对象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五)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对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保障对象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复审后交县人社部门。
(六)县人社部门根据前四个部门审核情况,复核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保障对象及享受补助标准。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的,每年每人政府给予补助1000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六章 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不做补发。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原来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年限给予政府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九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在校学生的,在校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择业符合参保对象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符合参保对象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三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缴费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根据缴费的次月,将补助划入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缴费后每年11月前申报补助,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当年12月前凭缴费凭证兑付缴费补助。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涉及多部门统筹协调、协同联动,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实难度大、任务重,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统筹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涉及到党政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调整的,必须做好任务调整和工作衔接,确保持续推进。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委(党组)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宣传发动、参保对象身份确认、参保等工作,确保各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及工作落地见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监督各级经办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受理对相关经办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上述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受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申诉,保护被征地农民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登记、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工作,将被征地对象身份、征地面积等信息作为出具审核意见的前置条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确认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配套政策文件;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核实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对象基本信息,将被征地对象身份、征地面积等信息作为出具审核意见的前置条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测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和清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五)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六)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对象符合参保。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确认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反映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有关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九)县融媒体中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整合电视台、微信、微博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助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人员不得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