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补充规定(试行)
2021-12-23 13:33:29来源: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49
2019年6月23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9〕42号),如有衢江区、柯城区、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衢江区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生产设施用房是指农业项目区内和其他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名义批准的农业生产性用房、管理用房、仓库及生猪整规中转产歇业未拆除的猪舍等,具体规定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3日
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补充规定(试行)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村特色风貌,根据《衢州市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18〕30号),结合我区实际,在《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治旧控新、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现就生产设施用房处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房的认定
生产设施用房是指农业项目区内和其他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名义批准的农业生产性用房、管理用房、仓库及生猪整规中转产歇业未拆除的猪舍等。
二、分类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
3.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和有消防安全隐患的;
4.有碍观瞻、影响安全,与周边建筑、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允许保留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又确有现实生产经营需求,且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允许临时性保留。
对允许临时性保留的生产设施用房,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界定、严格管控,指导各村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步工作法”,必须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必须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审定,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对公示无疑义的,在尊重村民自治基础上可与村集体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合法闲置生产设施用房,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步工作法”,可由村集体统一收储保留、改造提升,用于村公益事业或出租经营使用。
3.在批准期限内但影响周边环境风貌的生产设施用房,必须进行整改提升,经乡镇验收合格后可予以保留。
(三)补助标准
按照《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规定执行。
(四)其它规定
对重大工程、线性工程涉及区域,或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改村提升、精品村建设项目的,按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整治工作。
三、多途径解决生产经营需求
要因地制宜推进闲置资源转化利用,结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利用闲置的村属校舍、仓库等集体资产,改建村集体物业用房;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相对连片的建设用地集中规划建设物业用房,以有偿使用等方式满足农村生产经营需要。
四、工作要求
本“补充规定”是《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的延续与完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附房与生产设施用房的政策边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对个别难以界定的情形,也必须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步工作法”要求执行。
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工、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合力推进整治工作。
本规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