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1-12-22 11:12:59来源: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阅读量:1167
2020年11月10日,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发布《椒江区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的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椒江区下陈街道农村综合改革集成项目建设,促进乡村振兴的奖补资金,包含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统筹安排的资金。如有椒江区、三门县、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椒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办法如下: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椒江区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
椒江区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下陈街道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实施,规范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8〕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的批复》(浙财基〔2020〕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区下陈街道农村综合改革集成项目建设,促进乡村振兴的奖补资金,包含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统筹使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实施、工程变更、验收等环节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集成建设项目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业和水利项目管理,制订项目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会同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和监管产业资本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机制创新,形成创新成果,落实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可支配收入等工作成效数据。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项目用地及规划指导和审核报批。
其他各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统筹整合本部门项目资金投入综合改革集成项目建设,切实保障项目实施。具体负责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完工项目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等。
下陈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制订和落实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指导和监管项目村抓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和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区城发集团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开展,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实施方案规范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规划区内基础设施、环境风貌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建设施项目类。主要包括:人居环境整治、道路改造、桥梁建设、河道整治、农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等。专项资金可用于集成区内公建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费用、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费用如征地拆迁安置费、项目规划、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项目管理的咨询、造价编制、工程监理和项目预、结、决算等费用。
2.乡村治理项目类。包括党群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党建广场、文化礼堂和清廉馆建设等。
3.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文化产业中心、乡贤之家、旅游配套停车场建设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比例补助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区城发集团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开展,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展情况拨付;以行政村及其所属实体企业组织实施、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的项目,在完成方案设计和开工建设后,预拨30%奖励资金,项目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至70-80%,余额待结算审定和考核后拨付。
第七条 下陈街道办事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申报工作(包括村集体项目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需求,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附相关依据资料,下陈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给下陈街道办事处。
各相关主管部门统筹整合本部门项目资金投入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项目建设,将资金及时拨付给下陈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下陈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公开公示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如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村、街道提出建议,经区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综合改革集成区建设目标关联性不强、功能定位不清晰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落实运行管护责任。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产权明确的以外,原则上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其应有的收益权。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纪监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利、交通、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或收回专项资金:
(一)不按审定备案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列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省级督查考核结果不理想,减少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陈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做好项目所有文本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并及时将项目信息动态资料录入省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通报和总结制度,下陈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省财政厅及区财政局书面报告截止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6月底和12月底报送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阶段性成果做法经验材料、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同时不定期报送试点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区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内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自评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下陈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