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溪市关于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12-14 10:43:26来源:慈溪市民政局阅读量:1131
2021年7月22日,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慈民〔2021〕96号),如有慈溪市、奉化区、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慈溪市从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关怀,切实解决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帮扶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08〕49号)和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的50%增调,月增加120元。同时,根据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4号文件精神,在2020年7月1日执行的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2021年1月起已进行调整并补发。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随本次标准调整一次性补助。其他医疗补助及社会帮扶金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病故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各地要关心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对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其配偶确属生活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照顾。
附件:慈溪市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