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06 17:33:47来源: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03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9月27日印发了《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20〕7号)。对于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及《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计划;组织和督促县级储备粮落实。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正常损耗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等单位举报。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权限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县支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建议,经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县支行审核同意后,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县支行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轮换周期一般为三年,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至40%。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及市场行情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批准后,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保证总规模数量全部到位。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采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选择最佳时机做好储备粮的轮出与轮入。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承储
第十一条 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条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资格。农发行南县支行应对取得县级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对不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或不执行农发行有关规定的县级储备企业,不得办理县级储备粮贷款手续。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将取得县级储备粮储存资格和贷款资格的承储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补贴。
(八)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南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通过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南县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轮换县级储备粮时,其销售价格低于库存结算价格和销售费用的差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库存结算价格和销售费用的差额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南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信贷资金专户,并接受农发行南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制度,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等风险,由县财政兜底。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该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农发行南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县支行负责解释。县内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