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定标准: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1-11-30 23:43:0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436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那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定标准
根据《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107号)文件的规范,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2、经济实力强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有固定办公和服务场所,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
3、服务能力强
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农户数位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中前列。
4、服务行为规范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到95%以上。
(2)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3)有完整的服务台账记录。
(4)服务质量有保证。
5、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两年内无有效投诉或及时化解。
(2)服务取得节本增效和一定生态效益。
6、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定程序
1、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定,每年由服务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2)主要情况说明;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合作社提供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服务清册及服务合同复印件(样表);
(6)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复印件;
(7)专业服务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8)有服务商标的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9)法人代表2个月内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简版);
(10)其它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2、经所在村两委、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每年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复核评选,形成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候选名单,在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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