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21-11-30 23:05:45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03
2020年6月5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瑞丽市乡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瑞政规〔2020〕3号),目的是为了规范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水平,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文件内容如下。大家是否想要了解当地更多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呢?欢迎大家点击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查看详情。
瑞丽市乡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水平,保证乡村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乡村建设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屋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乡村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乡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公路管理、水利、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条 乡村建设分为城市管控区范围内宅基地个人建房、乡村公共设施、城市管控区范围外宅基地个人建房三类。
(一)城市管控区范围指:东至姐勒村、畔崩村,南至国境线,西至乘象路、北至新村、北门村、贺德村、俄奎村(坝)、干吕村(坝)、南闷村(城市管控区范围村庄名单见附表一),待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以划定的城市增长边界为城市管控区范围。
(二)乡村公共设施指:乡(镇)村企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
(三)城市管控区范围外是指:除城市管控区范围之外的范围。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村庄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乡村建设用地,乡村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登记。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乡村公共设施、城市管控区范围内宅基地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村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批准、城市管控区范围外宅基地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宅基地和农业产业发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范乡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编制民居通用建筑图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城市管控区范围内违法建筑。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林业草原、民政、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税务、防震减灾、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统筹乡镇国土、村镇规划中心、农经站等各部门工作,负责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批工作,组织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做好巡查和建房服务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进行培训、管理。
第六条 国家保护乡村建设的合法权益。乡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修、档案、建筑材料、建房标准、建筑技术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不得发放不动产证书。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进行全面宣传,在办理场所公布。
第八条 向村民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尚无规定的可同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要求
第九条 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参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执行,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按照法定规划指标执行。
个人宅基地建设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批新退旧。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坝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跨坝区山区界限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个人宅基地建房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城镇小宗土地建房标准执行,即容积率≤2.0;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50平方米的宅基地,建筑密度≤60%,用地面积大于250平方米的宅基地,建筑密度≤50%。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按照法定规划指标执行。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建房: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核心区;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时代特征。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不同民族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分类,确定主要风貌特色要求,并在乡村规划中细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设计单位编制不同民族风貌的、适合瑞丽需求的通用建房图集。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符合当地特色民居建设的有关规定,应当保护和继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建筑风貌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影响乡村景观风貌的建筑、附属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
第三章 申请与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宅基地个人建房的、以及实施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及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市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镇)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个人建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 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及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内宅基地个人建房的,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瑞丽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公共设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宅基地个人建房);
(二)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相关文件(包含权属、四至、面积、性质、附图等信息);
(四)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五)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宅基地个人建房不需要提供);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 或1:1000);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资料;
(八)规划批前公示痕迹资料或相邻户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外宅基地个人建房的村民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瑞丽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四)新申请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批复;改扩建或进行原址拆除重建的,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五)住宅用地四至界线图及体现住宅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内容的住宅设计方案;
(六)规划批前公示痕迹资料或相邻户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最多可延期1次,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类及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内宅基地个人建房设计与施工参照城市建设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管控区范围外村民宅基地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德宏州、瑞丽市民居通用建筑图集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
第十九条 全面实施挂牌施工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制作乡村建设项目公示牌,在施工全过程于项目建设地挂牌。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住房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在乡村集体土地上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执业资格的个人不得承揽工程。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只能承担乡村2层以下(包括2层)木结构住房的建筑工程施工。
第五章 规划验收与建档
第二十一条 公共设施类及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内宅基地个人建房规划验收建档参照城市建设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乡村住房建设实行规划验收制度。乡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在验收意见表最后一栏,签署规划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规划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承包合同;
(三)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在向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住房建设规划档案。档案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审批阶段开始立档,包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房单位或村民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及时移交住房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为基础建立巡查执法队伍,负责组织放验线、验收工作,每日建设活动巡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擅自建设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许可内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布之日前已经建设的房屋,将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给予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5日施行,试行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3年6月4日。